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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的案件,都属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然而,囿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新证据的出现,撤回起诉后,可能会出现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此时检察机关要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需满足一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有新的证据是实体条件。囿于对证据体系主观判断的不同,可能出现在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经研究又认为案件属于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对撤回起诉的案件作相对不诉处理,只能视情形作绝对不诉或者存疑不诉处理。其原因:一是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证据出现时,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诉处理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对检察公信力的质疑: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什么检察机关不待法院判决而作出撤回起诉处理;既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为什么又要作出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对不诉处理?对这种质疑,检察机关很难作出有充足理由的说明,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和信服。二是可能侵犯法院的审判权。不同于检察机关对案件直接作出相对不诉处理,撤回起诉的案件毕竟已经经过相对较为完整的法院审理,而且法院允许撤回起诉的前提也是案件属于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证据出现时仍作相对不诉处理,则背离了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和判断,一定程度上可能构成对审判权的侵犯。
两个程序要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出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作出相对不诉处理,但需经过一定的程序条件。
一是公开审查程序。对于撤回起诉后出现新的证据需要作相对不诉处理的案件,应该在经过公开审查程序后才可以作出相对不诉决定。可适当参照法庭审理的程序,组织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被害人、辩护人等参加公开审查程序,对新出现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检察机关必须在公开审查程序中进行出示和说明。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反对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记录并作出必要的回应和说明。检察机关决定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应当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对新的证据如何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说理。这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让其有机会对新的证据予以质证和辩解,一定程度上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也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是相应的救济程序。在对撤回起诉后作出相对不诉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相关申诉和自行起诉的权利。尤其是对于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机关也可以参照原相对不诉决定的作出程序,继续通过公开审查的程序对相对不诉决定进行审查,发现原相对不诉决定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