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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普通食品当保健品卖 药店被判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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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当保健品卖 药店被判十倍赔偿
发表日期: 2015/3/23 20:38:29 阅读次数: 99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63岁的王贤德(化名)去药店买保健品,回到家后,他发现产品并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属于普通食品。王贤德诉至法院,请求退货并支付十倍赔偿。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王贤德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10日,王贤德在新疆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以下简称药店)买了“晟仁十全大补酒”和“晟仁虫草养生酒” 各5盒(下称涉案产品),支付价款共计1880元。“晟仁十全大补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党参、当归、黄芪等;“晟仁虫草养生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冬虫夏草、灵芝等。

  王贤德阅读说明书发现,涉案产品卫生许可证号均为赣卫食证字号,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属于普通食品。王贤德没有食用,他去找药店要求退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8800元及交通费、误工费315元。药店称,可以退钱但是不支付十倍赔偿金。

  2014年9月,王贤德将药店告上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赣卫食证字(2009)第360982-100236号”是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卫生部门发放的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对企业的许可,不是对产品的许可。“赣食GMP(2009)015号”是江西省卫生厅核发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达标证书,不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党参、当归、黄芪、冬虫夏草及灵芝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法院认为,王贤德在药店购买的涉案产品,均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属于普通食品。其中添加了党参、当归、黄芪、冬虫夏草及灵芝,而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并不包括党参、当归、黄芪、冬虫夏草及灵芝。涉案产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4年11月16日,乌市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药店返还王贤德购物款1880元,支付王贤德赔偿金18800元。驳回王贤德要求药店支付交通费、误工费315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药店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3月9日,乌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马瑛说,本案是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关键是看食品销售者在销售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时,应尽的审查义务。

  《食品安全法》对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食品销售者在销售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时,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食品的合格证明,还应对销售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尽必要的审查义务。结合本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已明令禁止党参、当归、黄芪、冬虫夏草及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药店应当知道上述规定,其作为药品、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的专业经营者,在主观上明知所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然进行销售,未尽相关法定审查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结合本案,王贤德即使在购买前明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之后向药店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法院予以支持。

 

 

 

信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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