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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法院不通知而执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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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法院不通知而执行保证人
发表日期: 2008/4/15 17:09:25 阅读次数: 50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0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用了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顺利执结一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2005年10月26日,荆某经由张某担保从成某处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荆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引起纠纷。成某将荆某和张某起诉至法院,但法院作出判决后,荆某已经因牵涉刑事案件被判入狱服刑,一时难于归还借款。无奈之下,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保证人张某。这是新修改的民诉法施行后桓台法院受理的执行第一案。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这一规定取消了原先必须经过的执行通知环节。桓台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立案当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住处进行了依法搜查。执行工作人员的突袭行动成果斐然,从张某住处搜查出有价证券、存单等近百万元。面对法院强有力的措施,张某最终当场主动付清了所有案款,该案得以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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