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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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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
发表日期: 2015/1/30 8:52:29 阅读次数: 93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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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过程?

    答: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来说,辩护律师是确保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事项的内部操作流程作了规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律师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制定了《办法》。

    记者: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在辩护律师提出有关事项时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包括查询立案信息,提交书面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

    记者:辩护律师如何查询立案信息?

    答: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的,可以直接与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联系。《办法》已经公布了相关审判庭的联系电话。

    记者:辩护律师如何提交书面材料?

    答:为方便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办法》规定,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法》已经公布了相关审判庭的通信地址。

    记者:辩护律师如何阅卷?

    答: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设置了律师阅卷室。

    记者:辩护律师如何向承办法官当面反映意见?

    答: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为节约外地律师赴京的时间和费用,经双方商定,也可以在承办法官赴当地讯问被告人时,在当地法院办公场所听取律师意见。

    记者:裁判文书如何送达辩护律师?

    答:案件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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