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页
|
新闻
|
法律服务
|
综合法
|
公司法
|
医疗
|
环保
|
破产
|
赔偿
|
金融
|
劳保
|
涉外
|
地方法
|
大政方针
|
案例
|
论坛
最新公告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综合法律法规
专业法律法规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日期: 2011/6/10 23:43:10 阅读次数: 118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法释〔200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