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因此股东具有最大的权利和利益关系。一般来讲,股东的权利有社员权和财产权。前者包括参与经营决策权和高管人员选择权;后者包括财产收益分配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由于股东往往不是一个,而且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就存在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公司管理人员对股东的权利侵害或者滥用代表权问题。在公司的诸多矛盾中,股东和公司及其控制者之间的矛盾是十分突出的,尤其是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还存在很多欠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笔者曾代理过一个公司股东对公司提起的公司提起仲裁行为无效之诉。当时的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在公司的代理人控制,未经董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决议便擅自对我方股东提起仲裁,要求我方赔偿3000万元的损失。我们按照公司法原理,提起确认之诉,要求法院宣布公司提起仲裁的行为无效,在法律的强大压力下,公司的实际控制者采取了妥协的办法,解决了纷争。
在这里,公司的行为首先违反了公司章程,其次损害了我方股东的权益。公司章程规定要通过三分之二多数董事表决才能决定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行动,包括诉讼、仲裁等事宜,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却置之不顾,擅自以公司名义申请仲裁。这就侵犯了我方股东的决策权,同时其行为指向我方股东,还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因此,在此情况下股东提起的诉讼本质上是维护自己的直接利益的,因此在法理上属于直接诉讼。类似的还有公司拒不分配章程规定的红利,公司违反章程侵犯股东的董事派出权、违反股东会决议行事等等。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包括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控制公司的地位,侵害公司的利益,比如搞关联交易,滥用职权等等,而公司由于被控制,无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这时公司的股东就可以依法代表公司提起代表诉讼,也叫间接诉讼、派生的诉讼,虽然实质上也涉及股东的最终利益,但毕竟直接受损的是公司,股东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此这种诉讼就必须设定一定限制。比如要通过向公司有关机关请求起诉,超过一定时间拒不起诉的,公司股东可以自己起诉。
因此,公司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可以通过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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