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页
|
新闻
|
法律服务
|
综合法
|
公司法
|
医疗
|
环保
|
破产
|
赔偿
|
金融
|
劳保
|
涉外
|
地方法
|
大政方针
|
案例
|
论坛
最新公告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综合法律法规
专业法律法规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表日期: 2014/12/29 11:53:17 阅读次数: 123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时间
:2014年12月29日10:00
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出席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张勇健
内容
: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最高法举行《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布会
[孙军工]: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10:02]
[孙军工]:
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专门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勇健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并就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互动交流。
[10:03]
[孙军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0:03]
[孙军工]:
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10:03]
[孙军工]:
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包括六部分,共20条。
[10:04]
[孙军工]:
起草过程中,我们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司法审判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大量调研,并通过全国工商联邀请国内有影响的民营企业代表就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法律问题进行座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10:05]
[孙军工]:
《意见》突出强调,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投资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相关案件,及时化解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经营中的各类纠纷。《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0:05]
[孙军工]:
一、依法维护公开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
[10:05]
[孙军工]: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交易,《意见》要求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民商事纠纷时,要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
[10:06]
[孙军工]:
为帮助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意见》要求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
[10:06]
[孙军工]:
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权属纠纷时,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妥善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管理。
[10:07]
[孙军工]:
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自主创新,《意见》还要求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自主创新;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竞争高效公平的市场环境。
[10:08]
[孙军工]:
二、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
[10:08]
[孙军工]: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应当更加注重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发挥企业家才能。《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
[10:09]
[孙军工]: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10:10]
[孙军工]:
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主体的诉讼权利,《意见》要求,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0:10]
[孙军工]:
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10:10]
[孙军工]:
三、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10:11]
[孙军工]:
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正确审理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依法纠正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干预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
[10:11]
[孙军工]:
为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意见》还规定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提前解除国有土地出让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关于补偿财产损失的合理诉求。
[10:11]
[孙军工]:
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10:12]
[孙军工]:
为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和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推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以未经事先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13]
[孙军工]:
四、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
[10:13]
[孙军工]:
对于困扰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执行难问题,《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破解,要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相关单位定向通报,及时予以相应的信用惩戒,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无法及时执结的,要采取协调、督促、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
[10:14]
[孙军工]:
为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生产经营,《意见》要求采取诉讼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
[10:15]
[孙军工]:
五、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10:15]
[孙军工]:
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还要不断的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进一步落实便利诉讼原则,不断扩展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规范庭审程序,平等地听取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全面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推动非公有企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妥善审理涉非公有企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适合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10:15]
[孙军工]: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加快转型升级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工商联、相关行业商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将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意识。
[10:16]
[孙军工]:
我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10:16]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现在我们都知道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也是提出了新的要求。请张庭长介绍一下这份文件是怎么体现有关要求的?
[10:19]
[张勇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最近,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经济新常态发展的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2015年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部属,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将更加凸显,任务也更加繁重。《意见》中大家也可以看出,针对新常态的这样一种新的形势,我们要求人民法院在各个方面,包括刑事政策方面,包括民商审判方面,包括加强执行方面,包括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方面,都要有针对性地保护非公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平等发展。谢谢。
[10:20]
[法制天地记者]:
刚才孙局介绍了很多,比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市场准入,还有融资难等等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应该从哪些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谢谢。
[10:30]
[ 张勇健]:
大家知道,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壮大、逐渐繁荣的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步是非常明显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可否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碰到了一些困难,就像刚才提到的融资难的问题、市场准入难的问题,在这样的一些问题中间也发生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就进入人民法院。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这次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观点,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注意帮助解决非公经济主体面临的问题。比如我们要求要妥善审理相关民商事案件,保障非公有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打官司时,国有企业在财产处置方面有比较详细的强制性规定,重大资产的处置需要经过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但是对于这样一些批准,它的性质是什么。这样一些问题长期以来在我们法院系统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处于模糊状态。《意见》在这个问题上也提出了要求,要求要正确认识民商事合同效力,要正确处理好意思自治和行政审批的关系,要注意维护交易安全,进而维护在这样交易中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比如,我们还要求要依法保护金融创新,推动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民营企业融资时,商业银行可能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会更慎重、更谨慎,相对于国营企业来说民营企业会感到更困难一些。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有担保方面、融资方面的创新做法,比如让与担保等新型的担保行为,我们要求对这样一些担保行为,一些创新性的做法,尽量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从而通过这样一些案件的审理,能够维护或者是帮助非公经济主体解决融资难问题。我们还要求要妥善审理相关的行政案件,帮助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在执行措施中,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要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特点,在执行措施要尽量人性化,尽量在法律规定框架范围之内,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生产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比如查封房产,在我们的术语中一个叫“死封”,一个叫“活封”,能够采取活封的尽量采取活封,通过这样一些方式能够使我们的非公经济面临的困难得到一些缓解。谢谢。
[10:31]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了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的庭长和副庭长。请发言人介绍一下两个巡回法庭的办公地点各在哪里?何时开始办公?
[10:36]
[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意义在于推动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目前巡回法庭的组建工作正在进行中,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届时我们将公布关于巡回法庭的详细情况。
[10:37]
[中国网记者]:
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的话题,《意见》如何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
[10:37]
[张勇健]:
平等保护相对方就是公有经济。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中,无论是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还是执行案件、行政案件,都涉及到非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主体的保护问题。《意见》要求在刑事法律的适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方面,多方位、立体化的采取适当措施,对非公有经济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谢谢。
[10:38]
[中央电视台记者]:
刚才发言人介绍这份《意见》是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想请问张庭长,这份《意见》对完善相应的审判工作机制有什么具体的规定?谢谢。
[10:43]
[张勇健]:
应当说作为规范性的文件,人民法院应当有多种形式,比如针对一般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针对具体法律适用的批复等。指导意见应当说不是一种司法解释,它仅仅是一些原则性、指导性、倡导性的要求。《意见》是第一次以专门意见的形式对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进行规定,涵盖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各方面内容,其中一些要求有时候不是那么具体,但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会根据这样一些指导意见更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具体工作机制方面,我们要求进一步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加大公开力度,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等方面。谢谢。
[10:43]
[团结报记者]:
刚才发言人在讲话时有一句话,我注意到他说了两遍,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请您解释一下这句话背后有什么具体意义?谢谢。
[10:55]
[张勇健]:
这个原则法律人是非常熟悉的,权力和权利,在汉语里发音是一样的,但写法不一样。力量的“力”,一般是指公权力,利益的利,一般是指私权利,二者含义完全不同。说到公权力,大家都知道是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力,该权力的行使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否则社会成员的私人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反之,权利是私主体的民事权利,这样的权利是广泛的,涉及到每个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私权利是法理学上的自然权利,不需要法律的授权,也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防止私有权利受到侵犯,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私有权利才受到限制,因此,对于私权利,当然应坚持法不禁止即可为。我想这是这两个基本原则背后的基本背景。谢谢。
[10:56]
[孙军工]: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光临。
[10:56]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
相关负责人详解《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下一篇:
法制办、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