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4/11/23 19:45:28 阅读次数: 9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近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问:有报道称,酝酿多年的原油期货上市工作开始进入冲刺阶段,能否介绍原油期货最新进展情况?预计何时能正式上市?

  答: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会一直在会同相关部委和单位积极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我会将继续会同有关部委,扎实做好原油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快推出原油期货。

  

  2、问:证监会在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时提出,要大胆探索监管执法模式创新,丰富行政执法方式,总结新的执法经验,请问,目前证监会在推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和解试点工作的进展如何?

  答:行政和解制度是一种兼顾对违法违规者经济制裁和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的执法方式。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市场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相关法律制度中对行政和解制度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和安排,并在执法实践特别是商事执法实践中广泛应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提出要“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为了贯彻这一文件精神,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就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作进一步论证。

  

   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能否介绍证监会在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哪些成绩?下一步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还会有哪些安排?

  答: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是,基本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为支撑,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配套,以交易所、登记公司、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截至今年10月底,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总数达586。二是,制定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立法工作制度。先后出台了《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自2008年以来,所有规章项目内容都公开征求了意见。形成了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自2008年以来,分五批合计清理、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158件。

  下一步,我会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制定工作,配合做好《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基础法律法规。

  二是认真落实《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规划意见》,做好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工作,推动构建8个子体系组成的资本市场法律实施规范体系。

  三是力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重视研究立法工作,在改革思路形成后,及时考虑如何归纳法律关系,如何安排权利义务,如何设计监管措施,如何落实法律责任。综合运用调研、座谈、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全面提升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加大内部立法审查工作力度。

  四是及时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执行效果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4、问:10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将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那么请问,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在11月23日之前已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在11月23日之前已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以及11月23日之后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适用新《重组办法》还是旧《重组办法》?

  答:我会已于7月11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就《重组办法》过渡期方案进行了具体说明,新《重组办法》将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上述《重组办法》过渡期存在的问题,我会已关注,安排按以下原则执行:

  11月23日之前,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已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该类公司适用原《重组办法》。若公司拟适用新规的,应当终止原重组事项,择机按新重组办法》启动重组

  11月23日之前已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按重组办法》对方案进行调整。如选择按新《重组办法》调整重组方案的,可选择前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同时,可相应调整交易价格,并召开董事会对新重组方案作出表决。上述选择新《重组办法》的公司,应于11月23日之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重组方案

   11月23日之后,上市公司重组方案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执行新《重组办法》。

 

 

 

相关链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的股权审批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审批

 

信息来源:证监会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
下一篇: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等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