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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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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情况
发表日期: 2014/9/25 22:39:50 阅读次数: 101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直播头条(1).jpg

时间:2014年9月25日10:00

地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室

内容:通报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情况,发布民事检察监督案例。

 

【文字实录】

发布会即将开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主持。10:01:22

[肖玮]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主要向大家通报201311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有关情况。10:02:01

[肖玮]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郑新俭厅长、吕洪涛副厅长。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新闻发言人肖玮。10:02:16

[肖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由我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第二项议程是通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第三项议程是请郑新俭厅长、吕洪涛副厅长回答大家的提问。10:02:45

[肖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的相关情况。10:03:01

[肖玮]

2012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民事诉讼法自2007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这次修改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等方面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民事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能力都提出了更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面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新挑战与新任务,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学习培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民事检察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10:03:19

[肖玮]

一、以办案为中心全面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多元化检察监督格局初步形成。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由原来单一以抗诉为中心的诉讼结果监督转变为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10:03:43

[肖玮]

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包括裁判结果、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在内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监督格局。10:04:06

[肖玮]

201311日至2014731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174605件,其中对不服生效裁判结果申请监督59971件,占案件总数的34.3%;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申请监督20604件,占案件总数的11.8%;对民事执行活动申请监督45966件,占案件总数的26.3%;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其他类案件48064件,占案件总数的27.6%10:04:49

[肖玮]

在对裁判结果的监督案件中,提出抗诉7394件,其中改判、调解、发回重审、和解撤诉5732件,改变率为76.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910件,采纳7294件,采纳率为66.9%10:05:17

[肖玮]

在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中,提出检察建议22063件,采纳18542件,采纳率为84%;在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中,提出检察建议45487件,采纳41984件,采纳率达到92.3%10:05:36

[肖玮]

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已从单一的对裁判结果的诉后监督步入涵盖对诉讼过程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等在内的全面监督新阶段,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均得到拓展,监督力度更为有效。10:05:52

[肖玮]

二、着眼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加强制度设计,民事检察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为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促进民事检察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检察机关注重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完善各项制度程序设计,加强内部职能机构工作协调。10:06:18

[肖玮]

一是确立受审分离制度。明确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案件,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案件并作出审查结论,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流程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并监督制约。目前,全国四级检察院基本做到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审分离,建立了检察机关的统一对外窗口,保障和便利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10:06:53

[肖玮]

二是确立同级受理制度。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明确赋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20131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133016件,同比上升235.1%10:07:21

[肖玮]

为避免案件大量积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实现通过检察建议进行同级监督的立法目的,我们确立及推行了同级受理制度,在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提高了办案效率,依法妥善处理、及时解决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10:07:38

[肖玮]

三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立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和不服检察机关监督决定的信访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处理办法,使不同性质的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和审查,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探索建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双向反馈机制,规范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拓展了监督视野,发挥了监督合力,纠正错误裁判与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对接。10:08:19

[肖玮]

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完善民事行政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民事和职务犯罪侦查两部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实现了案件信息共享。江苏检察机关2013年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中共发现移送一般刑事犯罪线索184件,有关机关已刑事立案92人;发现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71件,有关机关已刑事立案48人。10:08:53

[肖玮]

四是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公开承办人、诉讼风险提示等制度,增加了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10:09:07

[肖玮]

三、制定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推动检察队伍监督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2013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确立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原则,细化了监督条件、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为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执法依据。同时,严格执行回避、听证等制度,严格落实各办案环节时限要求,严格规范法律文书制作,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进一步提升。10:09:56

[肖玮]

各地不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就加强检法两院的协作配合、规范执行监督和检察建议工作、促进法院依法司法等进行积极蹉商,会签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二分院分别与法院会签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具体问题达成共识。10:10:30

[肖玮]

不断加强民事检察机构建设。目前全国已有6个省级人民检察院实现了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分设,一些有条件的分市检察院通过民事和行政检察部门分设、增设民事检察部门等方式,加强了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10:10:51

[肖玮]

不断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各地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遴选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熟悉民商法或有民商事审判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民事检察队伍,民事检察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各地大力开展民事检察业务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民事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有了较大提升,这些都为检察机关履行好民事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10:11:28

[肖玮]

情况就介绍到这里。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郑新俭厅长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10:11:50

[郑新俭]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为了切实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况,下面我向大家介绍9个典型案例。 10:14:47

[郑新俭]

9个典型案例是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的不同方面选择的,体现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的相关情况。由于这9个案例的书面材料已提供给大家,所以我在这里重点介绍每个案例的典型意义。 10:15:19

[郑新俭]

第一个案例是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抗诉案。本案抗诉的主要理由是发现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本案一方当事人在审判中隐瞒了重要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认定。判决生效后,投资公司发现了可以证明其不构成违约的新证据,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情形。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维护了司法公正,这是第一个案例。 10:16:18

[郑新俭]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湖北刘某与苏某、武汉某园林工程公司、湖北某置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抗诉案。这个案例也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判决的监督,这个案件是工作人员刘某在施工工程中受伤,请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后,刘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在责任性质的判定上存在错误,并依法提出了抗诉,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本案涉及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依法法律规定提出抗诉,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0:17:27

[郑新俭]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陕西刘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本案也是对法院生效判决的监督,这个案例是离婚的诉讼解纷,在这次案件中,法院以刘某下落不明而进行公告送达并进行缺席,检察机关发现刘某当中并不是处在下落不明的状态,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诉讼程序上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体判决上也有失公正。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方式上采用了再审检察建议这种相对简便、柔和的监督方式,进行了同级就近监督,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并予以改判,既便利了当事人主张权利,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达到了监督的效果。 10:19:41

[郑新俭]

第四个典型案例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这个案例反映的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情况,这种执行案执行标定额为2500余万元,法院查封的远远超出了执行的标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未依法作出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予以纠正。接到检察建议后,法院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10:20:15

[郑新俭]

第五个典型案例是四川省某县案外人黄某申请执行监督案。这个案例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的监督。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案外人的房产,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进一步厘清了涉案房产的权属,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维护了房屋所有权人黄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10:21:33

[郑新俭]

第六个案例是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刘某等人违法行为监督案。这个案例反映的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检察机关针对情况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了有效监督。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发挥了法律监督整体合力,坚持对案件监督与对违法行为监督并重,既监督纠正枉法裁判的案件,又惩处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此案的办理,使当地一段时期内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领域存在的利用虚假诉讼骗取保险金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10:23:32

[郑新俭]

第七个典型案例是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违法行为监督案。这个案例反映的也是对法院审判程序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是对法院不立案所进行的监督。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接受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及时进行了纠正。当前,法院立案难的问题相对突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指出法院立案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监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并重、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 10:25:41

[郑新俭]

第八个案例是江苏省某市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本案是检察机关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而进行的法律监督。本案是环境污染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方支持起诉,追究化工企业的民事责任。最终,肇事者被判赔偿1.6亿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起诉的企业有6家,开庭时有9人出庭,而原告方只有一个,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强化了起诉力度,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了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27:50

[郑新俭]

第九个案例是贵州黔西南州某市检察院追收土地出让金督促起诉案。这个案例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而进行的法律监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转让和财政信贷资金发放等领域侵害国有资产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某些领域诉讼主体的缺位。再加上一些诉讼主体不敢、不愿或不能起诉,致使受损的国家利益难以及时得到挽回。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起诉职责的履行,督促诉讼主体及时提起诉讼,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10:28:56

[肖玮]

谢谢郑厅长!刚才郑厅长向大家简要介绍的这些典型案例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从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5个方面,集中体现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转变执法观念、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果的情况。10:30:41

[肖玮]

下面请民行厅郑新俭厅长、吕洪涛副厅长回答记者提问,请大家提问。10:31:24

[法制日报记者]

民行检察的监督重点有哪些,对于民生领域、地方国有资产流失等社会关注点有何举措?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主要有哪些方式?对于案件监督效果如何保证?10:32:11

[郑新俭]

人民检察院在坚持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上。一是围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案件,有关单位和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通过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刚通报的案例中有这方面的。10:34:14

[郑新俭]

二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坚决监督纠正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效裁判,加强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农村金融服务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的监督。三是围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对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等领域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10:34:43

[肖玮]

好的,第二个问题由吕厅长回答。10:38:19

[吕洪涛]

各位媒体记者好,刚才问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主要有哪些方式,对于案件监督效果如何保证。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来源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第二种来源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第三种来源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实践中,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主要来源。为了保证案件的监督效果,人民检察院严把监督案件质量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在工作中也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强化我们监督的成效。 10:39:39

[中新社记者]

我有这个问题,对法官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后,检察机关下一步措施是什么,处理情况是怎样的?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纠正意见,法院是否都纠正了?大致情况是什么样的? 10:40:07

[吕洪涛]

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法官在审判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后,如果人民法院拒绝纠正或者不予回复,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职务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10:41:19

[肖玮]

第二个问题由郑厅长回答。10:41:58

[郑新俭]

应该说,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人民法院多数都能认真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纠正。自201311日至2014731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抗诉案件改变率为76.1%;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为66.9%。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率为84%;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率达到92.3%。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纠正了一大批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接受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方面,人民法院是本着积极的态度开展工作的,应该说情况比较好。10:43:10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对于老百姓来讲,他们怎么来民事诉讼的监督,具体途径是什么?对法院执行监督发现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些问题?有什么样的建议? 10:44:29

[吕洪涛]

关于如何老百姓正确理解民事诉讼监督,以及民事诉讼出现了什么情况可以找检察院,具体途径是什么,刚才我介绍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找人民检察院:一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或者人民法院对百姓申请再审的申请,没有按期作出裁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人民群众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第三种情况是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途径有:如果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都可以向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这是我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10:45:57

[吕洪涛]

第二个问题,对法院执行监督发现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什么,以及导致的原因是什么,相较于其他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时间较短,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民诉法修改后才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限。从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情况看,存在的违法情形几乎覆盖了民事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我们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的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等执行的实施环节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环节。如法院的执行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包括刚才郑新俭刚才介绍的案例里面的超标的查封,违法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违法分配、发还执行款物,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等。 10:46:36

[吕洪涛]

通过检察机关调研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个原因是执行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相比较而言,是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最直接、最集中、也是最后的一个环节,实体与程序交织,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繁杂,利益冲突相当激烈。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难免会采取各种手段,有些会影响法院执行人员的执法。二是有关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还不完善,难以满足实践工作需要。这是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问题多发的一个客观原因。比如关于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问题,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零散规定。三是人民法院执行队伍素质方面的原因。执行法官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是客观来说,在我们的执行队伍中间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业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有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也有执行人员贪赃枉法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在以前媒体上我们多见。四是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长期以来,对执行活动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执行权被某些人滥用,出现了执行乱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执行活动关注度的提高以及司法公开的推进,对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有所加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对执行活动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上应该说还有更大的空间。10:47:12

[郑新俭]

具体途径刚才吕厅长回答了,从刚才介绍的情况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可以归纳为4个字:全程监督,即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对整个审判过程当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我想说明的一点是,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社会了解的知晓度不高,近年来我们检察机关也加强了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宣传,但是社会了解有一个过程,我也想借这个机会请我们媒体朋友加强对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宣传。谢谢!10:49:58

[人民网记者]

目前,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恶意串通等案时有发生,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有何监督举措?10:50:35

[吕洪涛]

刚才这位记者提到了,目前我们国家民事诉讼中间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这个环节高发多发,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检察机关有重点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实践中也有一大批成功的案例,刚才发布的案例也有这方面的现象。由于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案件,社会关注度很高,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很多,我们也发现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相互勾结,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虚假诉讼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长期以来一直是检察机关高度关注并予以重点监督的领域。在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对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查处和移送犯罪线索等监督方式实行监督,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在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比如江苏、浙江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了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10:53:48

[中国网记者]

民行检察部门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如何承担起更重要的责任?或者说,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既维护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02年,虚假诉讼要以依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虚假诉讼,这和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虚假诉讼的规定,是否冲突? 10:55:49

[吕洪涛]

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会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我们自身的职能作用,努力推动涉法涉诉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第一就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法定程序来监督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判和违法行为,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第二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特别是《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说理性;第三个方面我们会进一步加强与控告检察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民事行政涉检信访案件的释法说理、息诉息访工作。 10:56:52

[吕洪涛]

刚才这位朋友提到在虚假诉讼这个问题,最高检研究室有一个解释,我觉得你的功课做得非常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应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有一个批复,这个批复中不赞成对于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用诈骗罪来处罚,这个司法解释这么规定,深层理解就是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不应该是诈骗犯罪的对象,因为虚假诉讼是骗法院,这个批复里面规定了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按照他触犯的相应的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伪造了印章就按伪造印章罪,伪造了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就按伪造国家公文罪,即用相应的其他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但我说了这是批复,不是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省份的公检法司开展联合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活动中仍然是以诈骗罪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刚才这位朋友还提到,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定对于虚假诉讼作了规定,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在非常遗憾的是,我们的刑法对民事诉讼中做伪证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是没有规定的,所以说在对虚假诉讼尤其是民事虚假诉讼的打击方面为什么多发高发,就是因为它的法律后果跟它可能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的利益中间差距特别大,投入产出比特别大,虽然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所限,打击的力度还是不够。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进一步加强这方面问题的研究。我就回答这些。10:59:22

[检察日报记者]

新民诉法规定以二审抗诉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基层院该如何作为,让他们有饭吃、吃饱饭 11:01:28

[郑新俭]

这个问题提得也很专业,也注意到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应当先行上诉,如果怠于或规避行使上诉权而转向检察机关启动监督权,这不仅耗费有限、宝贵的司法资源,使两审终审制失去应有的作用,而且也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对二审生效的裁判的监督上。这样的办案结构的调整,使得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有所减少。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将主要由基层检察院承担。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把监督重点放在对同级法院的违法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和一审终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工作上来。同时,我们基层院还肩负着其他方面的监督职责,比如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我们会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11:03:05

[肖玮]

由于时间关系,发布会提问就到这里。 11:05:53

[郑新俭]

我补充一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831日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将在上述三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打算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法律监督:一是知识产权法院挂牌后,检察机关会确定与知识产权法院相对应的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责。初步设计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检察分院负责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是在上述相对应的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组织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履行对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要注意总结近年来的监督经验,注重知识产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监督水平。谢谢!11:07:18

[肖玮]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提前祝大家国庆节快乐,谢谢大家! 11:07:35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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