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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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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发表日期: 2014/6/11 11:41:44 阅读次数: 273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 时间:2014年6月11日9:00
  •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 上诉人:SINO-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 合议庭组成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审判员罗东川审判长; 合议庭其他成员为民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周帆;审判员陈纪忠(主办);审判员高晓力;代理审判员沈红雨。张伯娜担任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上诉人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时间2014年6月11日9:00)

     

     

    • [导播]:
      案情简介:上诉人SINO-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08:54:02]
    • [导播]: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8:56:4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08:58:00]
    • [书记员]:
      1、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2、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3、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批准不得发言、提问;
      5、携带通讯工具者须关机。
      [08:58:1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8:59:04]
    • [审判长]:
      请坐下。
      [08:59:4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民四终字第20号上诉案件的当事人均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09:00:12]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
      [09:00:28]
    • [审判长]:
      首先请上诉人报告出庭人员情况(姓名、单位和代理权限)。
      [09:00:46]
    • [上诉人]:
      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09:01:16]
    •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09:01:33]
    • [审判长]:
      下面请被上诉人报告出庭人员情况(姓名、单位和代理权限)。
      [09:01:46]
    • [被上诉人]: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09:02:02]
    • [被上诉人]:
      邓志煌、夏小莉,福建知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09:02:15]
    • [审判长]:
      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02:30]
    • [上诉人]:
      我们对对方代理人的代理权有异议。代理手续表面形式是符合法律手续,但是不符合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09:06:2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07:31]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此外被上诉人的代理权限根据新加坡法律程序进行了认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该由法庭审查。
      [09:08:12]
    • [上诉人]:
      清盘人享有当然的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09:09:08]
    • [审判长]:
      本案庭审继续。
      [09:09:21]
    • [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在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09:09:39]
    • [审判长]: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副庭长周帆、审判员陈纪忠、审判员高晓力、代理审判员沈红雨主持,罗东川担任审判长,法庭记录由书记员张伯娜担任。
      [09:09:58]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等权利。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对合议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
      [09:10:12]
    • [上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10:24]
    • [被上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10:35]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在开庭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的吗?
      [09:10:48]
    • [上诉人]:
      是的。
      [09:11:00]
    • [被上诉人]:
      是的。
      [09:11:2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09:11:35]
    • [上诉人]:
      上诉请求:
      [09:11:50]
    • [上诉人]:
      1、撤销原审判决;
      2、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
      3、若不驳回起诉,准许大拇指公司撤诉;
      4、如以上请求不予准许,请求中止审理;
      5、如以上请求不准许,请求驳回大拇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6、由大拇指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09:13:16]
    • [上诉人]:
      事实和理由:
      [09:13:57]
    • [上诉人]:
      一、原审判决所谓认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不承认上诉人作为唯一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认定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加盖有公司印章就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和授权书是无权人员盗用公司印章而为,未经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同意,不能代表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起诉;Cosimo Borrelli(保国武)代表被上诉人签署的本案撤诉申请书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09:15:16]
    • [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09:16:24]
    • [上诉人]:
      三、本案需要以其他四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当中止审理,原审法院没有中止审理,法律程序错误。
      [09:17:15]
    • [上诉人]:
      四、上诉人已经作出减资决议并以被上诉人名义两次提出减资申请,不应再强迫上诉人履行出资义务。
      [09:17:30]
    • [审判长]:
      下面请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答辩。
      [09:17:41]
    • [被上诉人]:
      一、截止被上诉人答辩之日,被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中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洪臻,而上诉人自认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保国武,其观点无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
      [09:24:29]
    • [被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的起诉状、授权书形式符合规定,并经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洪臻同意,被上诉人的起诉与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是代表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国武自称系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上诉人向法院撤诉等行为是无权行为。
      [09:25:11]
    • [被上诉人]:
      三、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前次到资之后,根据经营需要与公司章程要求,再行要求上诉人再次履行到资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09:27:01]
    • [审判长]:
      请你简要陈述答辩意见。后面在法庭调查阶段会给你详细陈述意见的机会。
      [09:27:14]
    • [被上诉人]:
      四、本案不应中止审理,反而要尽快审结以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
      [09:27:59]
    • [被上诉人]: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其应按规定履行缴付注册资本金的义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09:28:40]
    • [审判长]:
      根据双方陈述的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方面:1、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代表该公司的真实意思;2、本案受理或审理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3、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4、环保科技公司是否违反出资义务,是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对合议庭归纳的焦点双方是否同意?是否有补充?
      [09:29:58]
    • [上诉人]:
      同意,没有补充。
      [09:30:22]
    • [被上诉人]:
      同意,没有补充。
      [09:30:4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本案事实是否有异议?
      [09:31:36]
    • [上诉人]:
      已经查明的部分没有异议,但遗漏了四点事实,一是没有查明环保科技公司两次任命和免除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内容,第二是中华环保公司2012年第2次任命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事实,三是中华环保公司要求田垣办理移交事项的事实,四是大拇指公司给中华环保公司造成损害的事实。
      [09:34:30]
    • [上诉人]:
      关于一审证据四、五的证据真实性没有认定。
      [09:34:55]
    • [审判长]:
      一审证据都经过质证了。
      [09:40:59]
    • [上诉人]:
      对,但是证据四、五没有认定。
      [09:41:51]
    • [被上诉人]:
      对原审查明部分没有异议。
      [09:42:37]
    • [审判长]:
      对一审事实无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对上诉人主张遗漏的事实作为今天调查的主要内容。
      [09:43:18]
    • [审判长]: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是否提交了新证据?
      [09:44:19]
    • [上诉人]:
      有五份新证据,就是我们提交的证据29-33,包括:1、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孙江榕的上诉状;3、中华环保起诉大拇指等与公司有关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4、中华环保诉福州市鼓楼区经济合作局的行政裁定书5、福建高院(2014)闽民终字第304号判决书。
      [09:44:4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二审是否有新证据?
      [09:45:01]
    • [被上诉人]:
      有八份新证据。包括东营法院(011)第977号判决、东营中院(2013)东民一终字第1号判决、(2013)第725号判决,东营法院(2014)第2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福州市鼓楼区法院(2014)第610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福州中院(2012)第252号受理通知书。
      [09:45:17]
    • [审判长]:
      双方提交的新证据庭前已经进行交换,上诉方是否收到了?
      [09:46:34]
    • [上诉人]:
      收到了。
      [09:46:4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收到?
      [09:47:00]
    • [被上诉人]:
      收到了。
      [09:47:15]
    • [审判长]:
      下面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09:47:28]
    • [上诉人]:
      证据1,福州中院关于上诉人诉孙江榕、洪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榕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
      [09:48:34]
    • [上诉人]:
      证明目的:1、福州中院一审判令孙江榕、洪臻停止其对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享有的股东权利的侵害;2、洪臻不具有代表被上诉人的权利,即使其在本案起诉状和授权书上签字,本案也仍然属于无权起诉和无权代理;3、本案审理也应以该案审理结果依据,应中止审理。
      [09:49:05]
    • [上诉人]:
      证据2,孙江榕就其与上诉人、洪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中院(2013)榕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而上诉的上诉状。
      [09:49:21]
    • [上诉人]:
      证明目的:孙江榕实际控制被上诉人,拒不向上诉人交接印章、证照和财产,导致被上诉人新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层无法接管公司,也无法完成减资申请审批程序。被上诉人的起诉和委托代理人实际是孙江榕个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起诉和无效代理。
      [09:49:34]
    • [上诉人]:
      证据3,福州中院关于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田垣、陈斌和潘成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2012)榕民初字第26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09:49:47]
    • [上诉人]:
      证明目的:1、判决书确认上诉人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书面决议》和《任免书》有效,判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将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Cosimo Borrelli(保国武),董事变更为Cosimo Borrelli(保国武)、徐丽雯、宋宽;2、2012年4月18日本案起诉之时,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田垣已经被上诉人依法撤换,其无权代表被上诉,无权加盖被上诉人公司印章,本案起诉不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自2012年3月30日起,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保国武。
      [09:50:03]
    • [上诉人]:
      证据4、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关于上诉人诉福州市鼓楼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2013)鼓行初字第167号行政裁定书。
      [09:50:23]
    • [上诉人]:
      证明目的: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裁定中止该案诉讼,本案审理应以该案的审理为依据,也应中止审理。
      [09:50:38]
    • [上诉人]:
      证据5、福建高院关于上诉人诉孙江榕、洪臻侵权纠纷一案的(2014)闽民终字第30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09:50:53]
    • [上诉人]:
      证明目的:1、福建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确认孙江榕、洪臻侵犯了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唯一股东的权利,孙江榕无权代表上诉人作出免职、委派及签署文件等行为;2、洪臻不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代表被上诉人的权利,无权使用被上诉人印章,无权委托代理人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
      [09:51:20]
    • [审判长]:
      下面请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09:57:04]
    • [被上诉人]:
      一、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的质证意见,因上述证据属中华环保公司与洪臻等侵权责任案相关的三份证据,故,发表统一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1)虽然该判决书判决洪臻等停止对中华环保公司对大拇指公司享有的股权权利的侵害,驳回中华环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但作为大拇指公司的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洪臻并未否认中华环保系大拇指公司的股东,也无继续侵害中华环保公司股东权的行为;(2)本次股东出资纠纷案起诉受理的时间是2012年6月26日,此时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田垣;(3)即使洪臻侵权,大拇指公司作为中国法人,也有权继续诉讼,有权按中国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4)即使洪臻不能作为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大拇指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代表大拇指公司继续诉讼,况且洪臻日前尚是大拇指公司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5)该案已审结,且该案审理结果并不能免除中华环保公司的出资责任,本案无须中止审理。
      [09:57:22]
    • [被上诉人]:
      二、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1)该判决现在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并未发生法律效力;(2)即使中华环保公司所作出的书面决议有效,其也应按中国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核准与登记,工商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才具有法律效力;(3)中华环保公司的清盘人保国武并非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遵守中国法律规定擅自行使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权,是对大拇指公司的侵权;(4)大拇指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自2009年5月25日起,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田垣,2012年12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洪臻。
      [09:57:39]
    • [被上诉人]:
      三、对证据四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1)该案系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大拇指公司减资行政初审法定职责,并非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减资审批手续;(2)减资行政审批是有条件限制,并非中华环保公司一经申请即可无条件予以核准减资,而大拇指公司事实是未能减资;(3)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并无影响,本案判决无须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果。
      [09:58:01]
    • [审判长]:
      上诉人还有补充吗?
      [09:58:44]
    • [上诉人]:
      即使有工商登记,如果缺乏合法性也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我们认为洪臻现在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本案需要确定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问题。
      [09:59:11]
    • [审判长]:
      下面就被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质证。
      [10:07:56]
    • [被上诉人]:
      第一组: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商终字第2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法民初字第610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10:08:11]
    • [被上诉人]:
      证明目的:1、因上诉人未按时到资,造成被上诉人周转资金不足,无法支付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陆续与多位债权人产生经济纠纷;2、双方经济纠纷均已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
      [10:08:48]
    • [被上诉人]:
      第二组:《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0:09:03]
    • [被上诉人]:
      证明目的:1、被上诉人自2009年5月25日起法定代表人为田垣,2012年12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洪臻。2、中华环保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履行其第7期的出资义务。
      [10:09:15]
    • [被上诉人]:
      第三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25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10:09:27]
    • [被上诉人]:
      证明目的:本案于2012年6月26日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进入一审程序。
      [10:09:47]
    • [审判长]: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10:03]
    • [上诉人]:
      证据6-11,证据6、7不是新证据。6-1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公司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无关。证据9-12仍在诉讼过程中,未得到法院的最终确认。证据12登记状态不认可,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田垣在2011年已经被免去资格,起诉时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田垣不履行管理权交接的行为中华环保已经提起诉讼,案件正在福建高院二审审理当中,本案审理应以另案为依据,应中止审理。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10:10:16]
    • [上诉人]:
      证据6、7债务形成在中华环保公司出资义务之前,与出资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关联性。证据9-12都是在提起本案起诉之后,所发生的纠纷不排除是为了对抗中华环保公司申请减资。
      [10:12:2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补充吗?
      [10:12:43]
    • [被上诉人]:
      对方只是进行推测,对方作为股东应遵守中国法律,履行股东义务。
      [10:28:15]
    • [上诉人]:
      义务存在,没有权利的人无权主张。
      [10:28:29]
    • [审判员]:
      一审对清盘人和司法管理人权限问题调查了吗?
      [10:28:59]
    • [被上诉人]:
      已经调查了。
      [10:29:15]
    • [审判员]:
      清盘令的真实性有异议吗?
      [10:29:29]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10:29:45]
    • [审判员]:
      有关上诉人司法管理人或者清盘人权限根据新加坡法律有差异吗?权利来源在哪里?
      [10:30:15]
    • [上诉人]:
      有一定差异,发生在管理期间,根据新加坡法律司法管理人有权将公司所有财产纳入管理之下,行使全部原有的董事会职权。司法管理人有权变更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
      [10:30:30]
    • [审判员]:
      清盘人是否需要做出认可的决定?
      [10:30:42]
    • [上诉人]:
      清盘人可以代表公司,其中之一是司法管理人,不需要追认。
      [10:31:32]
    • [审判员]:
      清盘人在处理环保公司财产和债务时要维护环保公司和相关债权人利益,包括大拇指公司的利益,哪一个优先保护?
      [10:31:45]
    • [上诉人]:
      我们认为没有优先之说,环保公司应履行股东权。
      [10:32:01]
    • [审判员]:
      减资损害大拇指公司债权人利益如何处理?
      [10:32:13]
    • [上诉人]:
      一是满足债权人利益,实现减资,二是不能满足债权人利益,不能减资。
      [10:32:27]
    • [审判员]:
      被上诉人有什么意见?
      [10:32:41]
    • [被上诉人]:
      司法管理人权限有法律规定范围,有两个方面,中华环保作为新加坡公司要适用新加坡法律,庭令是否延伸到中国这是第一个问题,子公司是中国法人,但有地域限制,债务不及于被上诉人子公司经营。司法管理人有权限,庭令要做出延长,不是没有期限。三是期限到期后,新加坡法院清盘令代替司法管理人,本案正好在庭令范围之外。上诉人意见表达不正确。
      [10:32:56]
    • [审判员]:
      目前中华环保公司进入清盘程序,董事会决议如何行使?
      [10:33:42]
    • [被上诉人]:
      我们认为母公司应遵守中国法律,法定代表人变更要遵守中国法律办理注册登记。
      [10:33:55]
    • [审判员]:
      一人公司实践中,董事会决议外的事项向谁汇报?
      [10:34:08]
    • [被上诉人]:
      司法管理人管理状态下,司法管理人与董事会沟通,2013年1月11日后没有再联系了,已经产生了诉讼。
      [10:34:22]
    • [审判员]:
      本案诉讼是2012年,法定代表人是田垣,他的委任程序怎么样?
      [10:34:37]
    • [被上诉人]:
      在此之前。
      [10:35:18]
    • [审判员]:
      中华环保公司章是怎么盖的?
      [10:35:44]
    • [被上诉人]:
      不了解。
      [10:35:59]
    • [上诉人]:
      委派书是孙江榕代表中华环保公司做出的,手里面拿有中华环保公司的印章,但其辞职后未向公司交回印章,公司也没有授权其变更法定代表人。我们是依据股东权任命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华环保公司行为能力适用注册地法律,包括注册地法院裁决。
      [10:36:1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已经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10:59:11]
    • [上诉人]:
      一、无效起诉问题。1、关于起诉状盖的印章是否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表象特征,只有印章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2、中华环保司法管理人已经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人选,决议是有效的,已经被福州中院判决承认。3、代表人是否需要工商登记问题,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不能对抗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是依据公司章程。4、本案起诉时,按田垣自己的陈述,他表示也没有授权代理人,也不承认本案诉讼。
      [10:59:25]
    • [上诉人]:
      二、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问题。同一主体基于同一事实提出同一诉讼请求,不能只看金额的不同,本案起诉请求权已经一次用尽。拆分请求是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强制规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中华环保委任的新代表人还可以行使撤诉权利。
      [10:59:53]
    • [上诉人]:
      三、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为依据,确定代表人的身份,确定减资问题,所以本案也应中止审理。
      [11:00:07]
    • [上诉人]:
      四、中华环保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问题,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行使的权利是对应的正反两个方面,股东权利得不到保护,出资义务履行越多,权利受到侵害越多,股东权利不能得到保护,可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减资决议已经做出,大拇指公司经济纠纷仅有100万左右,减资请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减资条件。
      [11:00:24]
    • [审判长]:
      下面请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1:06:38]
    • [被上诉人]:
      一、大拇指公司起诉要求中华环保公司履行其股东出资义务,是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11:31:20]
    • [被上诉人]:
      二、大拇指公司在中华环保公司前次到资之后,根据经营需要与公司章程要求,再行要求中华环保公司履行到资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11:31:33]
    • [被上诉人]:
      三、中华环保公司应尽快履行其增加注册资金的到资义务且本案不应中止审理。
      [11:32:12]
    • [审判长]:
      第一轮辩论结束,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
      [11:42:18]
    • [上诉人]:
      一、对方起诉为无效起诉。1、代表人和印章问题,公章和工商登记的代表人都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本案是公司内部纠纷,不能以工商登记对抗股东的决议。本案核心问题就是起诉是否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2、清盘人是否有权接管大拇指公司问题,中华环保公司是新加坡公司,应适用新加坡法律和新加坡法院的司法裁决。
      [11:42:33]
    • [审判长]:
      你有没有新的观点?
      [11:42:48]
    • [上诉人]:
      我认为核心问题是代表权问题,解决本案诉讼有效性问题。
      [11:43:05]
    • [审判长]:
      请被上诉人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11:43:35]
    • [被上诉人]:
      一、本案诉讼说到底是股东要不要出资,该不该履行出资义务。争议焦点不管是谁代表大拇指公司起诉,都要履行出资义务。二、一事不再理问题,对方认为大拇指公司第一次起诉了,第二次不能再起诉的观点是错误的。清盘人权限问题,清盘令上有特别的授权,如果像对方所说涵盖公司法所有的权限,授权范围就不应限定在特定范围。
      [11:43:5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11:44:19]
    • [上诉人]:
      坚持上诉请求。
      [11:44:33]
    • [被上诉人]: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11:44:4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前本庭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调解,请问双方有无调解方案。
      [11:45:43]
    • [上诉人]:
      同意调解。
      [11:45:56]
    • [被上诉人]:
      不同意调解。
      [11:46:10]
    • [审判长]:
      鉴于一方没有调解意愿,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今天庭审的调查、辩论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现在休庭,二十分钟后继续开庭(敲法槌)。
      [11:46:2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退庭。
      [11:46:46]
    • [书记员]:
      请肃静,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2:18:48]
    • [审判长]:
      请坐下。
      [12:19:24]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
      [12:19:38]
    • [审判长]: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合议,一、确认了事实即环保公司破产管理人做出的书面决议,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现委派保国武为法定代表人。二、上诉人民事权利能力相关事项适用新加坡法律,关于股东出资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三、上诉人代理人资格问题,清盘人有权代表环保公司,其代理人资格有效。被上诉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代理人资格也有效。
      [12:31:46]
    • [审判长]:
      四、本案纠纷审理范围已经包括了大拇指公司提本案诉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本案无需等待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五、关于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是本案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权任命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当中,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中华环保公司,目前处于清盘阶段,合议庭认为其司法管理人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有效的,尽管工商登记的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环保公司委任的代表人存在不一致,法庭认为公司对外应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对内应以股东决议任免决定为准,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六、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环保公司出资义务问题,这两个问题认定均应以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为基础,这两个焦点在本案中目前审理没有实质意义,不再做出认定。
      [12:35:46]
    • [审判长]: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2:36:18]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12:36:33]
    • [审判长]: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12:36:56]
    • [审判长]:
      二、驳回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
      [12:37:1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将在闭庭后十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送裁定书。
      [12:37:30]
    • [审判长]:
      以上宣判内容,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2:38:54]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2:39:08]
    • [被上诉人]:
      听清楚了。
      [12:39:2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于闭庭后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2:39:41]
    •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法槌)。
      [12:40:08]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2:40:37]
    • [书记员]:
      旁听人员退庭。
      [12:40:46]
    • [导播]: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2:42:4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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