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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未检工作:方兴未艾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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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方兴未艾大有可为
发表日期: 2014/5/30 8:04:17 阅读次数: 127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编者按 修改后刑诉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更高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国际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本报组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题,介绍各地做法,探讨实践难题。

  探索完善职能配置和体制机制

 

  201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首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下称未检)工作会议以来,检察系统诞生了一个新兴的专业群体——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群体,业内称为“未检人”。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全国检察系统省级、地市级及案件量较多的基层院应当设立未检专门机构,履行“捕诉监防一体化”职能。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标志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式启动。未检改革未来发展的路径在哪里?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些自己的看法。  

  从工作对象来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有很大差别。一是指导理念和工作目标不同。未检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而成年人刑检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和任务。二是对办案人员要求及工作职能不同。未检案件办理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承办,除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懂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未检部门履行“捕诉监防”一体化职能,而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职能分别由侦监、公诉部门承担。三是法律依据不同。法律针对未成年人有不少特别规定,如刑法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未成年人具有无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且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未成年被告人所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在量刑方面,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酌定处罚情节会对量刑起重要作用。四是办案程序不同。未检案件在审查批捕、起诉、审理环节都有特殊制度规定,如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犯罪记录封存等,这些规定使未检案件办理程序更为复杂,法律文书格式、出庭语言等方面的要求也与成年人刑事案件有所不同。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容易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对未成年人开展有别于成年人的专门司法工作,也是现代司法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决定》提出司法改革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问题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决定》提出检察官要分类管理,强化检察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特征。未检人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会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一样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笔者认为,未检改革探索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学界定未检部门职能。具体来说就是要围绕未检部门的职能,对办理未检案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与普通成年人刑事案件耗费的劳动时间进行比对分析,科学测量出未检工作量,从而确定未检主任检察官等人员职数。还可以结合《决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案件量较少的地区考虑集中管辖,与集中管辖地区配套的政府支持可改为上一级政府支持的办法。  

  二是探索设立少年检察院。未来少年检察院在履行“捕诉监防”一体化职能过程中,其中的“监”主要是指其履行的法律监督职能将更为宽泛。少年检察院内设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心理评估、不良行为矫治等工作部门,分别承担未检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 

  三是推动两个配套体系的建设。长期以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配套体系和社会化帮教预防配套体系建设是制约少年司法发展的难题。应借改革之机推动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专门化建设,推动政府和社会化配套体系建设。另外,教学研究机构也应尽快设立少年司法专业并加速这个领域的人才培养,为未检及少年司法工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在废除劳教制度后,许多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因涉及到可能入罪而进入到检察环节,未检部门的案件量会增加,通过采取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予以审前分流处理,检察机关教育矫治任务将更为繁重,未检部门应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准备。  


  (作者:岳慧青  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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