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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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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逻辑
发表日期: 2014/5/23 9:00:51 阅读次数: 108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能够有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今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上海调研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时指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他强调,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思想要开放、视野要开阔、步子要稳妥,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扎扎实实地抓好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努力促进司法清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法官责任制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制度,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能够有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建立法官责任制的正当性可以借鉴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进行阐明。产权经济学是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派别,其中心议题是,如何通过界定和变动产权结构,降低或消除市场运行费用,改进资源配置方式,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产权经济学的重要理论观点是,产权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权关系及其制度安排,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最终决定经济绩效的高低。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繁荣的基本条件。当产权没有清晰界定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就会消失。

  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现象已经充分证明了产权经济学观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鲸和大象之所以会成为濒危动物,而猪和鸡不会绝种,主要原因在于,鲸和大象的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它们是公共资源;而猪和鸡的产权是相当清晰的,它们是私人物品。猪和鸡是农民养殖的食用牲畜,它们归农民所有,是农民自己的私有财产,因此农民自然会精心照料这些牲畜,不断增加猪和鸡的存栏量。相反,鲸和大象不属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它们是人类公有的财产。为了赚钱,有人去任意捕杀鲸和大象,而少有人愿意自己出钱去保护和繁殖鲸和大象。于是“公有财产悲剧”产生了。

  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解释法官责任制。正如清晰界定产权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前提一样,科学地确定法官责任制是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础。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司法裁判也可以看作是向社会提供的司法产品,这种司法产品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对其产权作出明确界定。只有当司法产品的产权得到清晰界定的时候,司法产品的质量才有可能得到保证。因此,要想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就必须明确界定司法产品的产权。如果司法产品的产权边界不清,那么就不会有人对司法产品的质量负责,司法公正也就难以实现。

  我国法律对案件审理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独任制和合议制,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从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案件裁判的产权责任主体并不十分清晰。按照通常的做法,案件无论是实行独任制,还是合议制审理,承办案件的法官或合议庭在作出最终裁判前,往往会向主管领导(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等)请示汇报。主管领导认为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的判决意见有问题的,可以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重新复议,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必须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案件审理的责任主体变得越来越模糊。由于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合议庭不能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司法裁判结论无法完全体现法官或者合议庭的意志,因此,法官或者合议庭不能成为案件审理的责任主体,他们不会对司法裁判结果承担责任。同时,法院主管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成员没有参与案件的实体审理活动,他们不是案件审理的责任主体,也不应当对司法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这样一来,独任法官、合议庭、主管领导、审判委员会都难以对案件裁判质量负责。

  更为严重的是,法院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各种外界因素的非法干扰,以及社会舆论的不当影响,不能依法独立公正的审理和裁判案件,法院和法官无法享有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如果法院和法官作出的司法裁判没有反映及体现法院和法官的意志,案件裁判的责任主体就不是法院和法官,因而也就不能要求法院和法官对案件审理质量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为了充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让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合议庭成为案件审理的责任主体,保障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地审理和裁判案件。只有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合议庭成为案件审理的责任主体,让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承担责任,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们应当充分信任法官,相信法官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如果怀着对法官的监视态度来设计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那么这样设计出来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就会变形和异化。实际上,对法官最好的监督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监督,以及司法裁判公开说理形成的社会监督。为此,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法院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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