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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大政方针大政方针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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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14/3/6 12:42:42 阅读次数: 112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函〔2014〕28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土资发〔2014〕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4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机制,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的协调配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协调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不动产登记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信息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研究不动产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统筹协调对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海洋局等9个部门组成,国土资源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副召集人:胡存智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齐 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丘小雄  税务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夏 勇  法制办副主任
       张宏声  海洋局副局长




消息来源: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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