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14年2月27日15: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发布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薛淑兰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孙佑海
内容: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
相关名词解释
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孙军工]: 各位记者: 大家下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人民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专门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佑海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下面,首先由我向大家通报人民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 [14:59:29] [孙军工]: 一、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背景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一直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介入。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比处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存在更多的特殊性和需要考量的因素。 [15:02:54] [孙军工]: 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逐渐被社会所认知。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一些采取极其残忍手段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这些事实和数据说明,家庭暴力不再像传统观念认为的那样,属于单纯的家事、小事,而是一个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公民人权保护、家庭关系和谐、男女性别平等、国家文明进步。 [15:04:25] [孙军工]: 近年来,人民群众要求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呼声非常强烈。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关于制定反家暴法的议案。国家防治家庭暴力,包括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和社会干预三大途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使施暴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既是当前人民群众的期待和关切,也是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要求,更是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15:05:15] [孙军工]: 二、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总体情况 [15:05:46] [孙军工]: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基本人身权利。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审理指南》共81条,主要规定了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方面的内容,为基层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参考性办案指南。2008年6月,全国法院启动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当年确定9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2011年试点法院增加到73个基层法院。2012年3月,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延伸到刑事领域。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和试点工作。总体上讲,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工作主要呈现以下七个特点。 [15:06:08] [孙军工]: (一)审理组织专门化。近年来,一些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合议庭或安排专人独任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并尽可能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法官,或者接受过干预家庭暴力专业培训的法官办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以提高办案效率和探索审理此类案件的专门经验。 [15:07:24] [孙军工]: 如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成立了全国首个“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坚持创新举措、立体干预、多方联动,对反家暴审判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探索。同年9月26日,该院发出湖南省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一做法被评为该年度湖南省十大最具影响力的法治事件之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组建专门的反家暴合议庭,设立了全国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立案专窗,实行专业化审理。该合议庭在涉家暴离婚案件审理中,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加大加害人举证责任,限制加害人探视权,制裁伪造债务行为等,属全国首创。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成立反家暴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2013年又扩展为民刑合一的反家暴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家庭暴力民事和刑事案件。 [15:07:39] [孙军工]: (二)加大人身安全保护力度。一是对受害人联系方式保密。实践中,人民法院加强对受害人的有关信息保密,特别是不将受害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继续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二是对受害人实行保护性缺席庭审。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受害人处于极度恐惧之中的,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者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受害人的申请,单独听取其口头陈述意见,并接受其提交的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15:08:03] [孙军工]: (三)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践中,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经审查或听证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一般会在48小时内(最快的是当天)发出裁定。 [15:08:37] [孙军工]: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以及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5:09:11] [孙军工]: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15:09:30] [孙军工]: 据不完全统计,试点法院自2008年以来,共发出人身安全裁定超过500份。如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92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发出 43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出24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21份,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发出20份,均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 [15:09:53] [孙军工]: (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家庭暴力隐蔽性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但不能提供反证的,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试点工作进行5年多来,还没有出现被推定施暴的被告就此推定提出上诉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在2011年,部分试点法院的家庭暴力司法认定率从普遍低于8%上升到 29%以上。之后,一直保持上升的趋势。 [15:11:34] [孙军工]: (五)平等分割家庭财产。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重坚持性别平等的基本理念。一是公平地补偿,以平等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照顾家庭投入较多一方的利益。二是有助于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和发展。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 在财产分割时应当获得适当照顾。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或补偿。 [15:13:24] [孙军工]: (六)不支持加害方直接抚养子女。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以充分体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15:14:12] [孙军工]: (七)加大适用刑事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试点法院对于家暴施暴被告人尽可能同时适用刑事禁止令,以避免和减少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15:14:42] [孙军工]: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近年来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5:15:03] [孙军工]: (一)指导试点改革,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指导试点法院改革的工作力度,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困难,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15:15:32] [孙军工]: (二)出台办理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将对涉家暴刑事案件的证据、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依法办理这类案件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将及时发布涉家庭暴力指导性案例,通过案例推广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 [15:15:55] [孙军工]: (三) 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统筹联动机制。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试点法院,牵头联系当地检察院、公安、司法、妇联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统筹联动机制,主动协调、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从妇联、工会、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推荐的人员中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家暴案件审理工作,邀请当事人亲友、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在审判过程中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导护,对加害人予以心理矫正,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以期形成多部门合作的局面,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15:17:30] [孙军工]: 我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15:17:47] [孙佑海]: 案例1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 [15:20:15] [孙佑海]: (一)基本案情 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15:20:52] [孙佑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15:21:22] [孙佑海]: 案例2 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15:21:50] [孙佑海]: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15:22:21] [孙佑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15:22:43] [孙佑海]: 案例3 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 ——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 [15:26:02] [孙佑海]: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转、被告张某强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已成年)。因经常被张某强打骂,陈某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强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转撤诉。此后,张某强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转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强认为陈某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转并命令其重洗。陈某转不肯,张某强即殴打陈某转。女儿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2012年5月17日,陈某转起诉离婚。被告张某强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转。庭审中,张某强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转,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15:26:22] [孙佑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事实说明,张某强给陈某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强对陈某转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转,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转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遂判决准许陈某转与张某强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某转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转及女儿张某某。裁定有效期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确认,张某强未违反。 [15:27:03] [孙佑海]: 案例4 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 ——优先考虑儿童最佳利益 [15:29:43] [孙佑海]: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娥、被告罗某超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海。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超经常酗酒引起矛盾。2011年起,罗某超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女儿罗某蔚在日记中记录了罗某超多次酒后打骂李某娥母子三人的经过。2012年1月5日,李某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罗某超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某娥申请撤诉。但之后罗某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2012年7月30日,罗某超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李某娥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罗某超踢烂房门后殴打李某娥,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某娥当晚两次报警。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某娥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某超分居。2012年9月21日,李某娥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罗某超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抚养子女。 [15:30:18] [孙佑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罗某蔚、罗某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某娥抚养两个子女,罗某超依法支付抚养费。遂判决准许李某娥与罗某超离婚,子女罗某蔚、罗某海由李某娥抚养,罗某超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罗某超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某娥及子女可拒绝探视。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15:31:45] [孙佑海]: 案例5 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子女虐待老人 [15:33:02] [孙佑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郝某某与其妻王某某(已故)育有五个子女。现郝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除每月的低保金320元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其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顾。申请人郝某某轮流在除被告郝某华之外的其他子女处居住生活。因其他子女经济情况一般,住房较为紧张,申请人郝某某遂要求被告郝某华支付赡养费,并解决其居住问题。被申请人郝某华对原告郝某某提出的要求不满,经常用激烈言辞对郝某某进行言语威胁、谩骂,致使郝某某产生精神恐惧,情绪紧张。郝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郝某华支付赡养费,并解决其居住问题。经法院多次通知,被告郝某华仍不到庭应诉,反而对原告恫吓威胁,致使原告终日处在恐惧之中。原告遂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法院采取措施,制止被告郝某华对郝某某威胁、谩骂侮辱行为。 [15:33:27] [孙佑海]: (二)裁判结果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经常进行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采取言语威胁、谩骂、侮辱以及可能导致申请人产生心理恐惧、担心、害怕的其他行为。同时,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在有效期内,若发生上述行为,则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经跟踪回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无威胁行为。对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郝某华每月向原告郝某某支付赡养费600元。 [15:34:29] [孙佑海]: 案例6 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 ——诉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分手暴力” [15:34:54] [孙佑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钟某芳与被申请人陈某于2010年2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钟某芳抚养。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搬出钟某芳房屋,还要求与钟某芳同吃、同睡,限制钟某芳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钟某芳稍有不从,就遭其辱骂和殴打,并多次写字条威胁钟某芳。法院强制其搬离后,他仍然借探视子女为由,多次进入钟某芳家中对其实施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钟某芳的行踪,不仅使钟某芳的身体受到伤害,还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钟某芳于2010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妇联的来访记录、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的字条、被撕烂的衣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15:36:06] [孙佑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钟某芳在离婚后仍然被前夫陈某无理纠缠,经常遭其辱骂、殴打和威胁,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仍受前夫的限制,是典型的控制型暴力行为受害者。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分手暴力”事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钟某芳,或与申请人钟某芳以及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在距离申请人钟某芳的住所或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陈某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申请人此后再没有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或骚扰。 [15:37:31] [薛淑兰]: 案例7 邓荣萍故意伤害案 ——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获刑 [15:38:16] [薛淑兰]: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范某某(女,时年7岁)出生后不久即由被告人邓荣萍收养。在收养期间,邓荣萍多次采取持木棒打、用火烧、拿钳子夹等手段虐待范某某,致范某某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达百余处皮肤裂伤,数枚牙齿缺失。2010年3月26日上午,因范某某尿床,邓荣萍便用木棒殴打范某某腿部,致范某某左股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邓荣萍向公安机关投案。 [15:38:54] [薛淑兰]: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荣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荣萍为人之母,长期对养女范某某进行虐待,又因琐事持木棒将范某某直接打致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邓荣萍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荣萍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15:39:35] [薛淑兰]: 案例8 汤翠连故意杀人案 ——经常遭受家暴致死丈夫获刑 [15:40:01] [薛淑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翠连与被害人杨玉合(殁年39岁)系夫妻。杨玉合经常酗酒且酒后无故打骂汤翠连。2002年4月15日17时许,杨玉合醉酒后吵骂着进家,把几块木板放到同院居住的杨某洪、杨某春父子家的墙脚处。为此,杨某春和杨玉合发生争执、拉扯。汤翠连见状上前劝阻,杨玉合即用手中的木棍追打汤翠连。汤翠连随手从柴堆上拿起一块柴,击打杨玉合头部左侧,致杨玉合倒地。杨玉洪劝阻汤翠连不要再打杨玉合。汤翠连因惧怕杨玉合站起来后殴打自己,仍继续用柴块击打杨玉合头部数下,致杨玉合因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村民由于同情汤翠连,劝其不要投案,并帮助掩埋了杨玉合的尸体。 [15:41:37] [薛淑兰]: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翠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杨玉合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和拉扯,因汤翠连上前劝阻,杨玉合即持木棍追打汤翠连。汤翠连持柴块将杨玉合打倒在地后,不顾邻居劝阻,继续击打杨玉合头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杨玉合经常酒后实施家庭暴力,无故殴打汤翠连,具有重大过错;汤翠连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地群众请求对汤翠连从轻处罚。综上,对汤翠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施甸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汤翠连有期徒刑十年。 [15:42:35] [薛淑兰]: 案例9 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长期实施家暴并杀人获死刑 [15:46:51] [薛淑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正喜和被害人肖海霞(殁年26岁)于1998年结婚并生育一女一子。2005年,肖正喜怀疑肖海霞与他人有染,二人感情出现矛盾。2009年4月,肖海霞提出离婚,肖正喜未同意。2010年5月22日,肖正喜将在外打工的肖海霞强行带回家中,并打伤肖海霞。肖海霞的父母得知情况后报警,将肖海霞接回江西省星子县娘家居住。 [15:47:09] [薛淑兰]: 2010年5月25日下午,肖正喜与其表哥程某欲找肖海霞的父亲肖某谈谈。肖某拒绝与肖正喜见面。肖正喜遂购买了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以及黑色旅行包、手电筒等物品,欲杀死肖海霞。当日16时许,肖正喜不顾程某劝阻,独自乘车来到肖海霞父亲家中,躲在屋外猪圈旁。23时许,肖正喜进入肖海霞所住房间,持菜刀砍击肖海霞头部、脸部和手部数下,又用水果刀捅刺肖海霞前胸,致肖海霞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肖正喜扔弃水果刀后逃离。肖某及其妻子李某听到肖海霞的呼救声后,即追赶上肖正喜并与之发生搏斗,肖正喜用菜刀砍伤肖某,用随身携带的墙纸刀划伤李某。后肖正喜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15:47:26] [薛淑兰]: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正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肖正喜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因肖海霞提出离婚,即将肖海霞打伤,后又携带凶器至肖海霞家中将肖海霞杀死,将岳父、岳母刺伤,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肖正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肖正喜已被执行死刑。 [15:47:48] [薛淑兰]: 案例10 薛某凤故意杀人案 ——养女被养父长期性侵杀死养父获刑 [15:49:17] [薛淑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凤自幼被薛某太(被害人,殁年54岁)收养。自1999年薛某凤11岁起,薛某太曾多次对薛某凤强行实施奸淫。2004年3月,薛某凤因被薛某太强奸导致怀孕,后引产。2005年1月,薛某凤与他人结婚。2007年11月11日晚,薛某太酒后将薛某凤叫至其房间内,持刀威胁薛某凤,要求发生性关系。薛某凤谎称同意,趁机用绳子将薛某太双手、双脚捆住,薛某凤离开房间。次日3时许,薛某凤返回房间,采取用扳手击打薛某太头部等手段,致薛某太颅脑损伤死亡。后薛某凤将薛某太的尸体浇油焚烧。 [15:49:30] [薛淑兰]: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薛某凤持械击打被害人薛某太头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薛某太利用其养父身份,在薛某凤还系幼女时即长期奸淫并导致薛某凤怀孕引产,对薛某凤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在薛某凤与他人结婚后,薛某太仍持刀欲强行奸淫薛某凤,具有重大过错;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因薛某凤自幼被薛某太长期奸淫,薛某凤为反抗而杀死薛某太,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建议对薛某凤适用缓刑;当地村委会及数百名群众以薛某凤实施杀人行为实属忍无可忍,其家中又有两个年幼子女和一个呆傻养母需要照顾为由,联名请求对薛某凤从轻处罚;临漳县妇女联合会建议,为挽救薛某凤的家庭,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尽量从轻处罚;案发后薛某凤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薛某凤可从轻处罚。据此,临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薛某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5:49:50] [孙军工]: 这10起案例,应该说专门给大家介绍的详细一些,因为它从多个层面全面揭示了目前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进而在民事纠纷基础上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种种方式,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中对配偶、前配偶、子女、老人的暴力,这几种表现形式都是人民法院在处理中比较典型的类型,我们希望通过这10起典型案例能够有助于大家对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全面了解,特别是要借助这些案例对于目前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有一个更充分的认识。我们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内容,下面请各位媒体记者提问。 [16:12:43] [中国妇女报记者]: 我有三个问题:第一,这一段时间媒体报道多起虐待家庭成员尤其是虐待儿童的案件,但是据我们了解,对于施暴人以虐待罪判刑案件还是比较少见的。请问薛庭长,这种现象因是什么?第二,刚才孙主任通报的时候谈到将出台办理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有没有一个具体时间表?在这个规范性文件中,对于以暴治暴的问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是否作为从轻的考虑情节?第三,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从公布的案例也谈到家庭暴力有一种控制在里面,控制属于家庭暴力,第10个案例涉及性侵犯的家庭成员,也纳入公布的案例范围。按照发布家庭暴力定义是对身体和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是不是也包括对性方面的侵害,也包括在家庭暴力范围,请最高法院家庭暴力包括哪些方面的类型?最近反家庭暴力立法在推进,应该包括哪些,最高法院有没有什么建议? [16:13:14] [薛淑兰]: 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刚才您提出的问题虐待罪在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比例很小,据我们了解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刑法有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拘役或者管制,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要判处2-7年有期徒刑,并且第一款情节恶劣的是属于自诉案件,就得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告诉。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告诉的数量还是很少的,为什么?大家从媒体报道的几起案件中可以看到,受虐待的大部分是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要么是孩子,要么是老人,这些孩子和老人提起告诉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是一个原因。二是有的人不敢告诉,因为要告诉的话会遭到更加严厉的家庭暴力,导致施暴人更疯狂的报复他。三是不想告诉,为什么不想提起告诉?因为总认为这是属于家庭内部矛盾,说出去比较丢人。我想因为这三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的案件比较少,这是其中一个原因。 [16:13:42] [薛淑兰]: 第二,情节恶劣目前没有细化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掌握不够一致。所以,同样的案件,有的法院认为构成情节恶劣,有的法院认为不构成情节恶劣,从而不予定罪判刑。第三,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公安机关在立案、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多数都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立案、起诉,法院判的时候也是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来定罪的,那么,之前的虐待行为已经被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所吸收了,刚才公布的一起案例当中就有,所以,实践中以虐待罪定罪量刑的案件较少。 [16:14:08] [孙佑海]: 什么叫做家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法官法院的一个问题。2001年家庭暴力成为法定离婚理由以来,由于“家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比例比较低。所以,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在《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结合国际经验对家暴进行了定义: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身体、性、精神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行为。 [16:50:15] [孙佑海]: 通过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刚才在讲案例的时候,也提到了子女不孝顺、性侵孩子等家暴情况,但最多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二是行为人通过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经济控制手段实施。三是为了控制。暴力行为侵害另一方身体、性、精神造成伤害后果。一个人弄了一个球,写上名字,老婆一回来,就咣咣的打这个球,说要打死她,对老婆造成了精神压力。目的是控制对方。夫妻两个人之间为一些琐事争吵,也可能动点手,目的并不是要控制你,家暴要跟这个区分开来。 [16:50:34] [孙佑海]: 人民法院的反家暴工作,是2007年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把性别平等和司法公正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立项和专题研究开始。2008年正式启动了司法干预家暴的研究和试点这个子课题。2010年,该课题被纳入到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范围,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点工作之一。2012年,这项试点工作从民事领域延伸到刑事领域。 [16:50:48] [孙佑海]: 最高法院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上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两次在不同场合介绍这项工作。最高法院多位副院长批示肯定全国法院取得的试点成效。2010年全国人大开始关注人民法院的反家暴试点工作。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至立同志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考察时对人民法院反家暴事件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2011年4月,法研所接受立法机关的委托,在珠海举办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立法调研座谈会。之后,法研所和全国试点一直积极探索,为反家暴立法积累有益经验。目前,本届人大已经把反家暴立法计划作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摆在了第二类,就是在条件成熟时候可以作为一项法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说明人大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非常重视,而且在立法进程中往前移了。 [16:51:01] [中国新闻网记者]: 刚才说出台办理涉家暴的规范性文件,有没有一个时间表? [16:55:34] [薛淑兰]: 最高法院刑一庭接手司法改革课题之后,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也收集了一些相关的案例。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涉家暴刑事案件确实需要一个司法解释性文件,刚才发布的时候也提到这个问题。这个文件主要涉及到什么问题呢?一是刚才大家提到的涉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这是一个主要问题。二是涉家庭暴力行为的分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一类是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等等的行为,另一类是长期遭受家暴导致受害人以暴治暴的行为。刚才中国妇女报的记者提到以暴治暴是不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在处刑时予以从轻的问题,这也是我们经调研后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调研情况看,各地法院对以暴治暴的案件都给予了从轻处罚,因为这类案件都是被害人存在着重大过错,长期实施家暴,导致被告人不得不采取以暴治暴的方式予以抵抗,最后导致犯罪。目前看来,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从轻处罚幅度不一样,有的是有期徒刑三年,有的判到无期。因此,我们将对此加以规范和统一。 [17:03:10] [薛淑兰]: 对涉家庭暴力案件导致被害人重伤、轻伤,以及没有重伤、轻伤的这种案件如何去处理和处罚,尤其对虐待罪的情节恶劣怎么细化,以便把那些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但又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怎么纳入到虐待罪定罪处刑的范围内,这也是我们司法解释性文件当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个规范性文件的草稿已经拟定, 目前我们正在调查论证中.我们将加紧工作节奏,尽量在“两会”之后把这个意见稿拿出来进一步征求意见,争取在上半年出台。 [17:03:53] [今日说法记者]: 今天新闻发布会特别有温度,因为关注的焦点是生活在拳脚之下的儿童和老人。但是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在今天的十个案例中最可怜的孩子是第十个,一个养女幼年的时候被她的养父殴打,又被性侵,为什么会酿成这样的惨剧,我们法官也是为人父母,他们为什么在面对这些孩子,面对这些令人发指的父母的时候,不去剥夺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就是因为核心问题是剥夺他监护人资格,谁来养孩子的问题。我注意到前不久最高法和民政部一起搞了一个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这是让我们特别期盼的一个制度,请问这个制度方面有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如果没有的话,有没有思路方向的东西? [17:06:43] [孙佑海]: 你刚才提出的问题,应该说最高法院也是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室,由各个单位、各有关庭室组成。另外,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专门有一个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委员会,设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机构在大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17:08:21] [薛淑兰]: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司法机关一家所能解决的。目前,我们也在跟民政部进行协商,据我们了解,民政部对这个问题也比较积极,他们也在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我们要撤销了,包括临时撤销,或者永久撤销,谁来养这个孩子,把他放在社会福利院,还是放在有抚养资格的家庭里临时抚养,是永久撤销,还是临时撤销,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调查论证。 [17:08:51] [孙军工]: 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已经进行了76分钟了,我想,再提出最后一个问题。因为今天发布主题涉及到家庭暴力,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刚才讲到27%以上的数据显示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我们想这问题大家很关心,在今天的发布会也是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历史上第一次邀请了人民网的网友来参加发布会,目的就是最高法院的新闻发布会要借助新媒体加强和网民直接沟通互动方面做一个探索和尝试,我想把最后一个提问的机会留给今天邀请到的人民网的网友。 [17:09:12] [人民网网友]: 我们也都知道家庭暴力是有非常隐蔽性的特点,刚才薛庭长说过有诸多原因使许多家庭暴力受害人不能及时提出自己的诉求。我的问题是,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人有哪些途径为自己寻求帮助? [17:09:49] [薛淑兰]: 被害人一旦遭到了家庭暴力,可以根据暴力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需求帮助。首先,对轻微的家庭暴力可以到基层的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都可以去投诉,要求帮助解决,这些部门应当视情予以帮助,比如通过调解、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于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我认为最好的办法还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任何人都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对于家庭暴力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公安机关要立案、调查、取证,公诉机关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审判。 [17:10:28] [孙军工]: 好的。有关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情况发布的内容到此结束。我在宣布今天发布会结束之前,向大家通报一个信息。 全国“两会”马上就要召开,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有全国“两会”的宣传报道的任务,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过去一年的法院工作,为今年涉及到“两会”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能够更好的解读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了解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最高法院新闻局专门制作了三份宣传品:首先是中国法院印象2013视频,有8张光盘,把去年的一年来法院的重点工作,主要载体形式就是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还有一个系统的短片来总结去年一年的工作情况。二是按照每年的惯例制作了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的实录,通过图文详实记录的方式,反映了最高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特别是在座的各位跑口记者,你们辛勤劳作的身影和你们辛勤工作的成果,我们也都收录在其中,新闻发布会每年都会出版一本。三是在新媒体环境下,特别从信息传播多样性的焦炉,我们第一次尝试做了公平正义人民法院2013立体画册,用漫画的方式来展示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工作情况。希望能够既在海量传递人民法院信息的同时,也提高信息传播的有效性,这个立体画册也是我们今年的一个新的探索,在形式多样性和信息传播的有效性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一会儿大家在发布会结束的时候,工作人员会给大家人手一份,另外相关的宣传品,我们这两天会送到梅地亚的“两会”新闻中心,供采访“两会”的中外记者取用。大家在使用这些宣传品的过程当中有一些什么问题,或者对于提高宣传品的制作质量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的反馈最高法院新闻局,我们会尽力在大家帮助下不断提高最高法院司法公开的水平和新闻发布信息传播的能力,以期更好的在大家的帮助下为今年全国“两会”审议好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使全国人民更好地了解人民法院2013年的工作做出我们应有的努力。 [17:16:17] [孙军工]: 今天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光临。 [17:17:04]
相关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