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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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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4/2/18 22:00:49 阅读次数: 10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发改价格[2014]168号

中国银监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监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核定后的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监管费。你会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单位”)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二、业务监管费。你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013年的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4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为0.00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为0.001%,15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三、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4年1月27日 



消息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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