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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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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3/12/12 21:39:25 阅读次数: 110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3年12月2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出台《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自保是国际大型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保险市场一直没有自保公司这一组织形式。近年来,中国保监会积极探索自保公司的发展和监管,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各类自保行为,在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本《通知》。

    《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保监会加快保险市场改革创新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通知》本着“积极谨慎、适度创新,隔离市场、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自保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自保公司监管进行了一定创新,为规范企业自保行为,促进自保公司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自保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对于自保公司而言,母公司既是股东,也是保险服务的主要对象。在设立条件中,《通知》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资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对母公司资本规模、业务和风险特征以及保险保障需求做出了特别规定。主要目的:一是保证自保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保费规模,降低经营风险;二是有利于增加企业风险管理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原来的自保覆盖面;三是规范石油、铁路等行业的自保行为,将各类自保基金纳入保险监管。

    三、自保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通知》将自保公司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在筹建环节,侧重审查母公司风险状况、潜在业务规模、拟设立公司经营规划、运作模式、管理架构以及与现有保险业务的划分,强调自保公司在专业化服务方面的特殊优势。在开业环节,由于自保公司不需要面对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适当简化了对信息系统中业务、财务方面的要求,侧重对外包服务管理、再保险安排等环节的审查。

    四、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通知》将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确定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形成一定规模,稳定公司正常经营;二是尽可能扩大自保覆盖面,通过多险种经营,避免风险集中,分散自保公司风险。考虑到自保公司分散风险的需要,《通知》允许自保公司业务分出,但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再保险监管相关规定。分入业务的标的所有人仅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防止商业保险市场风险传递到自保公司。

    五、自保公司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吗?

    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险标的,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不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通知》规定“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

    六、《通知》对自保公司准备金提取有哪些特殊规定?

    《通知》规定“除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外,自保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防灾防损专门准备金”。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可以在利润分配环节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二是允许自保公司在责任准备金外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可以进一步提高自保公司资本积累和风险保障水平。




消息来源: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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