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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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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表日期: 2013/9/20 11:11:59 阅读次数: 11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
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中国贸促会、中国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务院确定的重要任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改革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5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31项)

  外交部门
  1.代发电报费
  教育部门
  2.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
  公安部门
  3.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司法部门
  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5.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6.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交通运输部门
  7.船舶证明签证费
  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9.油污水化验费
  10.海事调解费
  11.浮油回收费
  1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3.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14.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水利部门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农业部门
  16.海事调解费
  商务部门
  17.装船证费
  18.手工制品证书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企业年度检验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0.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2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22.计量授权证书费
  2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林业部门
  24.绿化费
  25.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统计部门
  26.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烟草部门
  27.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档案部门
  28.利用档案收费
  保密部门
  29.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贸促会
  30.ATA单证册收费
  中国文联
  3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附件2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项)

  农业部门
  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林业部门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消息来源:《国务院公报》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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