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空调安装工不幸从6楼坠亡 死者家属索赔为何遭驳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空调安装工不幸从6楼坠亡 死者家属索赔为何遭驳回
发表日期: 2013/8/19 9:42:40 阅读次数: 140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花170元请人拆装空调,没想到作业过程中空调安装工从6楼意外坠落不幸死亡。房东赵小姐因此被告上法院,死者家属索赔各项损失超过76万元。

  因为死者家属一方坚持以雇主责任纠纷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据此一审当庭驳回了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26岁的肖某来自四川,2006年就来到萧山打工,平常他在一家五金店做销售员,到了夏天会接一些安装空调的活。

  悲剧发生在今年6月18日晚。同在萧山打工的赵小姐,5月底换住处搬家,她想把原住处刚买不久的“美的”空调带走。

  6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赵小姐找到了肖某。双方经协商,商定拆装空调费用170元。但肖某表示很忙,要过几天空下来了才能帮赵小姐拆装。

  6月18日,赵小姐再次与肖某联系。当晚8点,肖某和另一个安装工李某上门服务。

  据庭审时赵小姐描述,当晚作业时,肖某没用安全绳就站到6楼外墙的空调安装位置,当他用双手去接空调铜管时突然失去重心,从15米的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肖某出事后,其父母和妻子十分伤心,他们就赔偿问题和赵小姐有过多次协商,但未有结果。无奈之下,肖某的父母和妻子将赵小姐及其男友小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767043.5元。

  拆装空调出了意外

  事件

  8月14日上午,萧山区法院义蓬法庭就此案开庭。肖某和两名被告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成了庭审现场最大的争议焦点。

  原告一方始终坚持,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代理人指出,肖某并非从事空调买卖、安装工作,其是按照被告的指令到事发房屋内提供劳务服务,在雇主的监督下完成劳务工作,并非独立完成一项完整的工作。而且,赵小姐在答辩中说她已支付了170元的劳务报酬。

  赵小姐的代理人则认为肖某和赵小姐之间是承揽关系,并当庭给出了反驳意见。被告一方认为,赵小姐叫肖某来拆装空调,双方在口头上就达成承揽关系,形成了口头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有两个主要义务,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且在完成工作时交付给定作人。

  赵小姐的代理人分析,落实到本案,定作人是赵小姐,她要求承揽人肖某完成空调拆装的工作,整个空调拆装时间大约2小时,劳动工作时间短,属于一次性劳务。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及现有的证据,本案中赵小姐与肖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

  据了解,事发前,肖某并没有向家人说明自己在外面的具体工作情况,当时也没有与赵小姐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他的父母和妻子向法庭提交了户口本、结婚证、医院门诊记录、死亡证明、五金商行的工作证明、暂住登记信息。

  在开庭前,根据被告申请,法庭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安装工李某、肖某哥哥、房屋居住者宋某的询问笔录。笔录显示,肖某近五年来主要从事个体空调安装工作。

  双方是不是雇佣关系?

  判决

  雇佣关系不成立

  驳回死者家属索赔请求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最后法官当庭宣判:雇佣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对此,原告首先负有举证责任。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但法院根据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方在庭审中所述的肖某离家时告知家人去帮朋友干活等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能成立。

  因此,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基于肖某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就案涉事故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者承担的风险不一样。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但如果雇员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选任过失、指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案情还得具体分析。

 

 

 

消息来源:浙江在线


上一篇:判决书详解摔童案争议焦点
下一篇:典型案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