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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
2013年第34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现予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2013年10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4年10月1日前按修订后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65号公告中《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8号公告中《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64号公告中《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12日
相关链接:
《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
消息来源: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