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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7 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废 止 理 由
1
劳动部
劳部发〔1993〕301号
1993.11.5
2
劳部发〔1994〕532号
1995.1.1
3
劳动部令第1号
1996.10.1
4
人事部
人核发〔1994〕4号
1994.3.8
5
人核培发〔1995〕37号
1995.3.31
6
人核培发〔1995〕77号
1995.7.18
7
人核培发〔1995〕91号
1995.8.11
8
人外发〔1995〕110号
1995.9.21
9
人发〔1996〕13号
1996.1.29
10
人发〔1996〕64号
1996.7.19
11
人发〔1996〕86号
1996.9.13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修 改 条 文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劳人培〔1986〕22号
1987.1.1
人调发〔1992〕18号
1992.10.16
劳部发〔1994〕448号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
劳部发〔1996〕29号
1996.5.1
人事部令第3号
2005.1.1
消息来源: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