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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错案曝光引关注 专家建议追究办案人过错责任
发表日期: 2013/5/9 14:28:44 阅读次数: 59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近年来,媒体陆续曝光一些司法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关注错案,并不是简单地对以往的司法大加挞伐一番,也不是单纯地沉溺于对受到不公司法待遇的受害者的同情和感慨之中。相反,在案件的全部真相被还原之前,对于错案本身的反思更为重要:何为错案、何以发生、有何影响、如何预防,等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研究员。

  错案不应做扩大化解释

  记者:司法公正是整个社会非常关心的话题。最近,陆续报道出来的一些错案也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简单地谈谈错案该如何界定。

  冀祥德:对错案的界定不能停留在“改变了结果的案件就是错案”。一些案件由于事实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了调整,都有可能导致案件结果发生改变,但这明显不能认定为错案。换句话说,除去办案人员主观过错以外原因造成的案件结果发生改变,都不能认定为错案。比如,交通事故里常有“顶包”现象,肇事者和“顶包人”之间已经串通好,办案人员一般不容易从中发现破绽,据此而得出的案件结果,虽然也可能会发生改变,但不应该被定为“错案”。

  我理解的“错案”是指办案人员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认定上出现错误的案件。对错案的界定不宜扩大化,而应限定在相对狭义的理解上。

  记者:错案在实践中有着怎样的影响?

  冀祥德:对错案的认识也要一分为二。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它损害了一些人的权益,甚至酿成了人间悲剧,必然会极大地损伤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另一方面,它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机会。美国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基思·芬蒂利就主张“人类应该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他声称,“错案仿佛打开了一扇改良刑事司法体制的窗户,我们应该从错案中寻找推动司法改革的现实方法,而不要让机会白白流失”。在错案面前,我们更应该痛定思痛,努力找到并发现现有司法体制的漏洞,从而加以改进。

  要实现人权保障与控制犯罪并重

  记者:在您看来,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冀祥德:案件的致错因素有很多,但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在办案理念上,破案才是硬道理,但这在实践中往往因为认识无法全面、或者在短期内无法形成全面认识,很容易在行政压力下走向偏差。

  在对待犯罪的立场上,我们正在经历从打击犯罪转向惩罚犯罪进而转向控制犯罪过程。过程的变化必然呼唤办案理念的转型,也即从惩罚犯罪转向人权保障与控制犯罪并重。

  第二,在办案指导思想上,要实现从疑罪从轻转向疑罪从无;从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随着人权入宪和新刑诉法的施行,人权保障也应具体地进入办案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大胆地对疑罪作出无罪判决,而不是“疑罪从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疑罪从轻”是一个具有分裂特质的说法。“疑罪”是定罪层面的问题上,而“从轻”是量刑层面的问题,把这两者杂糅在一块,本身就很有问题。

  第三,证据观念不足。可以说,任何一个冤假错案,其证据都经不起严格仔细地推敲。因此,只要在证据上把好关,错案的出现必然也将大大减少。具体而言,就要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方面客观、全面。要树立全面的证据观,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始终保持中立立场。

  此外,有一个变化值得注意。新刑诉法实施后,“从案件事实到证据材料”将转变成“从证据材料到案件事实”。证据裁判主义原则要求办案人员依靠证据去寻找事实,然后根据碎片化的事实堆砌出完整的证据链条,这和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一起将进一步减少错案的发生。

  第四,要重视与保障辩护权。一些案件之所以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辩护权的被漠视。我觉得,如果把刑事诉讼当做一个权力场的话,司法机关的权力本身难以形成对自身的有效制约,因此,从制衡角度而言,只有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要通过优化司法环境来防范刑事错案。一些错案的发生和来自外界的不当干预也存在很大关系。所以,必须尽量减少对司法的恣意干涉。随着法治文明的推进,相信这样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少。

  反过来说,要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从这五个方面加以改进,必然可以事半功倍。

  从结果追究走向行为追究

  记者:在您看来,目前对错案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呢?

  冀祥德:据我了解,目前,不少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12年4月颁布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在我看来,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从结果追究转变为行为追究,即只要是办案人员出现了违法行为,就应当及时对他的不当行为提出纠正和控制。

  二是从错案转向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主观过错,就要追究责任。不过,这需要引入评估机制,以便对执法过程、程序合法性等有一个完整的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评判,而不是简单的错案追究。

  记者:错案发生后,媒体和网络上容易出现一些非理性言论。对此,司法部门、媒体应该怎样作为才能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局面?

  冀祥德: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更快、更广,因此,建立社会舆情监测系统很有必要,对监测到的舆情要及时回馈。在这方面,北京市检察院建立的舆情监测与交流制度就很好。其实,信息化背景下的司法机关也需要一个互动的窗口。可以通过与主要新闻网站间建立联系,也可以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把一些重大案件的情况及时地公之于众。很多时候,一旦信息公开了,社会公众的疑惑也就没有了。(

 

 

 

消息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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