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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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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发表日期: 2013/1/31 10:25:32 阅读次数: 9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消息来源: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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