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保监会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保监会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3/1/15 22:18:51 阅读次数: 106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日前,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就《办法》的出台,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中国保监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第111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新法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出发,对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资质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管理的要求。中国保监会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统筹规划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从业人员监管的制度框架,于2010年启动制定《办法》;同时,整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制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3号)。我们坚持“开门立法”,对一些涉及面广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和论证,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了修改意见。

问:中国保监会出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首先,更加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办法》落实法律规定,对包括保险公司人员(不管是营销员还是员工)和保险代理机构人员在内的所有直接面对保险消费者、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的人员,立足保险销售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进行统一规范,提出了一致的从业资格要求和执业规范,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更加到位和有力,也体现公平原则。

其次,更加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办法》明确了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资格、提素质、明责任的基本监管方向。特别是从监管上强调,无论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都要切实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当前,全行业正在探索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三,通过提高学历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强化公司管理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形象。

问:《办法》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哪些安排和考虑?

答:《办法》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到大专,这既是回应社会关于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呼声,也是基于目前保险营销人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近90%的决策判断。提高学历有基础、现实可行,但也要灵活对待、不搞一刀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规定考试后取得的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同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调整参考人员学历,但取得的资格证书仅在当地保监局辖区有效,这些人员欲跨区从事保险销售,还得另外参加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问:中国保监会将采取哪些措施不断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素质?

答:我们将按照监管引导、行业主动、公司主导的基本原则,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工作。将结合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进程,研究实施保险营销人员素质持续改善计划;在《办法》确立的基本资格管理制度基础上,鼓励支持保险行业协会、高校等探索推行要求更高的专业资质考试,要求保险公司切实承担起教育、培训和管理等职责,等等。

问:中国保监会将怎样强化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

答: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授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表自己销售保险产品,必须切实树立管理责任意识,履行好对这些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监督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机制。落实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的管理责任,是加强保险销售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在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中将一以贯之的基本要求。《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些要求,既有专门条款细化了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对其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明确了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的行为,将追究所属机构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原则和依据。

问:中国保监会将怎样做好《办法》平稳过渡衔接工作?

答:《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广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保险机构对现有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极为关心,我们将尽快下发通知,对原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换发等有关事项作出安排。

 

 

 

相关链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消息来源:保监会


上一篇:教育部就《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答记者问
下一篇: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就《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情况答记者问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