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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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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
发表日期: 2012/12/25 8:43:06 阅读次数: 8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

  第三条 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第五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

  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

  第六条 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七条 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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