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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的网络与治病的底线
发表日期: 2012/12/21 13:11:20 阅读次数: 125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互联网的法制底线就是:公民不会因为评论而获罪,但应对虚妄而担责。

  网络虚拟特点造就的匿名性和高度交互性,是互联网越来越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强大引擎。基于匿名性实现的网络言论自由形成的草根民意表达,日渐成为一种新型中介,用以沟通横亘在执政党与普罗大众之间的桥梁。甚至于,现代社会善治(good government)也可从中获益,从近期轰轰烈烈的网络反腐所取得的成效,即可窥豹一斑。

  然而,成也萧何败萧何。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也容易将互联网形塑“利维坦”,即虚拟性带来的畅所欲言的快感,往前一步即成为无理由泄愤的情绪发泄;高度交互性带来的信息快速传播,也像一柄双刃剑直指个人的隐私权保护。网络谣言四起,人肉搜索横行,互联网安全堪忧等,在恶化了互联网媒体公信力的同时,也为互联网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

  2012年,韩国宪法法院喊停了实施五年之久的网络实名制,就是这样一个To be or not to be的莎士比亚难题:缘于互联网隐私侵犯和诽谤风波导致的严重社会难题,促使韩国2007年建立了旨在要求发言人在重要门户网站留言时,通过身份证确认本人信息的“限制性本人确认制’制度。2008年著名影星崔真实的自杀,更是令《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将适用上述制度拓展到全韩所有稍有影响的网站,并最终成为各门户网站的运营“标配”。不过,随着2010年互联网公司与网民的宪法诉讼,这一制度最终因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宪而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韩国相关法条的“公开文本”被揭去之后,我们还是要回归到“隐藏文本”的讨论中。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互联网立法的反复?这一问题显然比单纯从民粹角度再去高谈私权与公权的界限更有现实意义。韩国宪法法院的法官做出裁判后的发言一语道破天机:“实名制并未实现当初立法的初衷。”既然未能有效地减少网络非议的制度,何苦再让国家背负违宪的恶名。从韩国的互联网法制过程来看,立法本身就是偶发性重大事件推进的结果:若没有崔真实的自杀,实名制也不会被推广;若没有2011年网站实名信息被黑泄密,宪法法院亦有可能另作他想。

  对此,法国学者勒庞的大众心理分析更加入木三分:“只有对群体心理有一定认识,才能理解法律和制度对他们的作用是多么微不足道,才能理解除了别人强加于他们的意见,他们是多么没有能力坚持己见。要想领导他们,不能根据建立在纯粹平等学说上的原则,而是要去寻找那些能让他们动心的事情、能够诱惑他们的东西。”(《乌合之众》,广西师大出版社2007年版,页40。)互联网的特性证明了网络新闻“抓眼球”才是王道,注意力和标题党才能生存。若无实名制,谋求影响力的发布者可能会出现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逐底游戏”,比恶比丑,挑战更低的底线。甚至于雇佣网络水军,恶意虚构话题,用网民关注以牟取暴利而肆无忌惮。在这个意义上,保证互联网上事实表述的真实性,不但是互联网发展的根基,也是任何言论自由权所不能逾越的禁区。因为,言论自由权本身只能限缩在个人的评论意见中。

  在这个意义上,实名制存在针对的并非“灌水”的附和者们,而恰恰在于提醒发言者自重以避免妄言,时时敦促言论者能过通过互联媒体获得的重大公共影响力。在一个web2.0的自媒体时代,在没有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言论是否可能一夜成名的时候,这种无疆域全时空信息发布状态,意味着平衡互联网言论者权利义务的重要性。此外,实名制的立法也才能够为那些需要以真实身份发布信息者,提供了权威的渠道,同时也能对他们的言论有所约束,从而提升信息发布者的言论的公信度。

  因此,互联网法制这一宏大命题,最应该落脚于互联网平台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这确立了互联网的法制底线就是:公民不会因为评论而获罪,但应对虚妄而担责。至于实名背后是否需要潜水还是使用马甲,就让发布者自己选择吧!

  (作者分别为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高级研究员,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消息来源:光明日报驻华盛顿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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