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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律师事务所目标公司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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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目标公司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发表日期: 2012/10/23 12:25:37 阅读次数: 18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本所承办律师做好对目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尽职调查是指承办律师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 承办律师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承办律师还应对足以影响委托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承办律师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承办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承办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二)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三)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第六条 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承办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承办律师应当妥善保管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等法律文件。

第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第十二条 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应报告本所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应的经验和能力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完成后,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制度归档。并将尽职调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单独归卷,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章 接受委托及工作准备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 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须按照本所《统一接收案制度》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第十五条 本所可以单独就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接受委托,也可以在接受其他法律业务的委托中包括尽职调查的服务,或所接受的其他法律业务委托中必然连带产生尽职调查的法律服务内容,或尽职调查为完成所受委托法律服务的前置程序。

第十六条 本所应就委托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等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做出能否承办及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本所同意接受委托的,应由本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如无正当理由,本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

第十八条 委托合同的内容由本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应必备的实质性内容为:承办律师、委托事项、服务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的形式及交付、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间、律师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本所及律师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拒绝或解除委托人的委托,但应书面告之委托人。

(一)委托人要求本所或/和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服务;

(二)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大事实;

(三)委托人要求本所或/和律师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法、手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四)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条 本所或/和律师拒绝解除委托后应及时整理案卷资料、文件和证明,并及时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后归档封卷。

 

第二节 工作准备

第二十一条 本所接受委托后要及时组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能依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展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应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就适用的调查提纲及问卷清单。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  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范围。

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确定公司所属行业,并查阅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目录。

如公司所属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应查阅公司从相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特许经营证书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调查公司主营业务。

通过询问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等方法,了解公司为发展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而投入的资金、人员及设备等情况。

通过询问管理层、查阅公司待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方法,分析公司是否有变更主营业务的可能性。

第二十六条 调查公司主要产品行业地位,分析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

搜集同行业企业数量、进入壁垒和产品差异性等资料,分析公司所属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周期等因素,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所处市场环境。

搜集公司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资料,结合行业排名、竞争对手等情况,对公司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进行分析。

比较公司历年的销售、利润、资产规模等数据,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年增长率等指标,分析公司业务增长速度,结合市场营销计划,对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第二十七条 调查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优势及研发能力。

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考察其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考察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可替代性及核心技术的保护,评价公司技术优势。

分析公司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历年研发费用投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主要产品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对公司的研发能力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未来二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发展计划及实施该计划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调查公司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评价业务发展目标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调查公司未来发展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分析公司现有资金结构和融资渠道,了解公司未来资金需求及融资计划,评估融资能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节 或有风险调查

第三十条 调查公司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事项方面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

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相关制度规定,了解公司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事项方面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获取公司有关或有事项的书面声明。

第三十一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风险。

查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有关的重大合同,查看银行贷款卡相关信息,统计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及其占净资产的比例。

如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以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向运输工具登记部门查询;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以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利出质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

了解被担保方的偿债能力及反担保措施,评价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及金额,分析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调查公司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风险。

调查公司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及产生的原因,就未决诉讼、仲裁的可能结果及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咨询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评估该类或有事项涉及的金额,并分析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调查公司其他方面的或有风险。

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关注有关税务纠纷、产品质量保证及承诺等事项。

通过向公司开户银行发函询证,确认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收账款抵押借款等情况。

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纳税资料,核查其是否已经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并查阅税务部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确定税务纠纷金额。必要时,应向有关税务部门查询。

询问有关销售人员,了解产品质量保证的有关情况,并获取公司对产品质量保证方面的记录。计算产品售后服务费用(如维修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析其变动趋势,评估公司未来发生该项费用的可能性。

向相关人员询问公司对未来事项和合同的有关承诺,并查阅相关书面材料,包括合同和往来通信档案等,确定是否存在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分析其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节 公司治理结构调查

第三十四条 调查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和日常执行情况。

查阅公司章程,了解股东大会、董事会(含独立董事)、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关注公司章程是否合法、合规,三会议事规程、三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决议等是否完整齐备、符合规定,考察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与决策程序、管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

第三十五条 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

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询问公司财务人员,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注册登记资料,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应查阅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第三十六条  调查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均与公司控股股东相互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拥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

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销售分公司等的营业执照,结合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实地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判断公司业务独立性。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资产产权转移合同、资产交接手续和购货合同及发票,确定公司固定资产权属情况;通过查阅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了解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查阅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公司工资明细表、公司福利费缴纳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等方法,调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公司与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了解上述人员是否在公司领取薪酬,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通过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等方法,调查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是否独立地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判断其财务独立性。

实地调查、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关于设立相关机构的记录、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了解公司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第三十六条 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是否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查阅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的业务范围,同时参考前述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有关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及相关说明,从业务的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第三十七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决议和重要合同,重点关注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责分工,对该事项的表决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的规范性要求。

 

第四节 公司合法合规事项调查

第三十八条 调查公司设立情况。

查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公司的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对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第三十九条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性文件,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查阅公司档案,向公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查询,了解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依据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判断公司财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第四十条 调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是否发生变化。

查阅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时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股东股权凭证,核对公司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对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判断,核查公司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是否发生变动。

第四十一条 调查公司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及其他使公司在资产规模、营业记录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资产重组。

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有关资产重组合同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咨询公司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上述事项。

第四十二条 调查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与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交谈,取得其股份是否存在质押等转让限制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核实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调查公司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

查阅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核实。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物资产监盘,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四十四条 调查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通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交谈,查阅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决议,发函询证等,调查公司债权债务状况,重点关注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第四十五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的合法性。

询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审查公司的担保合同、其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及其他相关合同,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董事、经理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调查公司的纳税情况。

询问公司税务负责人,查阅公司税务登记证,关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向税务机关查询,关注公司是否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如有大额欠缴税款情况,应关注其形成原因及纳税资料是否完备;如有延期纳税的行为,应查阅有关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关注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查阅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判断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十七条 调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向环境保护部门、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解,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受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公司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是否受过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询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公司的重大合同、董事会会议记录,取得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对业已存在的或有事项的确认证据,分析公司的法律费用,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上述事项并揭示其法律风险。

第四十九条 调查董事长、总经理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涉诉情况。

与董事长、总经理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谈,取得其书面陈述,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调查其是否存在违反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法规的情形及诉讼情况,分析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并揭示法律风险。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五十条 承办律师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第五十一条 若公司对尽职调查工作不予配合,至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承办律师无法做出判断的,承办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扉页就此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承办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发现的问题、评价或判断的依据等。承办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公司对不规范事项的整改情况。

第五十三条 承办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治理结构;

3.公司的法律风险;

4.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合规性;

5.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及反担保措施;

6.公司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及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7.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注明报告的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指引系本所规章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操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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