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答记者问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2/10/17 7:48:07 阅读次数: 103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为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制作,加强文书的裁判说理,提高国家赔偿案件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文书样式》)。《文书样式》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文书样式》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民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赔偿案件,第二类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第三类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件。2000年1月11日,我院制发《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仅对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文书样式进行规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文书样式由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进行规范,不纳入该文书样式的范畴。此外,根据修正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案件(此处及以下的国家赔偿案件仅指前两类案件)的审查处理由两个程序组成,即国家赔偿违法确认程序和国家赔偿决定程序。2004年8月16日,我院制发《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对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的文书样式进行规范。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赔偿监督、经费保障等程序内容,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为此,需对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与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适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起草了《文书样式》。

  记者:制定《文书样式》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负责人:在《文书样式》的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文书样式》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指导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制作,提高文书的质量。立足于上述功能定位,《文书样式》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起草,并及时根据新出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二是体现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既遵循诉讼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也有国家赔偿案件自己的审理特点。《文书样式》立足于简单明了、实用够用的实际需求,对于回避、授权委托书等文书没有进行专门的制定,而根据国家赔偿审判相异于其他诉讼的特点,专门起草了申请国家赔偿登记表、听取意见通知书、指令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受理决定书、确认赔偿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支付国家赔偿金申请书、上年度平均工资公布后确定赔偿金额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样式。

  三是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文书样式》在承继2000年《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合理内容并充分吸纳各级人民法院文书样式制作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制定了申请国家赔偿登记表、补正通知书、支付国家赔偿金申请书等文书。此外,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按照立案、审理(审查)、决定、支付赔偿金的顺序加以制定,尽可能做到结构科学、系统,内容具体、明确,并保持相对完整性,方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审判机关适用和操作。

  记者:《文书样式》主要修订和完善的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文书样式》共计有38个文书样式,分为两大类,即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为了确保国家赔偿工作的延续性,《文书样式》保留了2000年《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中的赔偿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审查报告、撤回申请决定书、程序性驳回申请决定书等多数文书,并根据司法实践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完善。在此基础上,《文书样式》根据立法的修改,增加了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听取意见通知书、参加质证通知书、指令予以受理的决定书、中止审查(审理)决定书、终结审查(审理)决定书、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上级法院直接审理或指令重新审理决定书、院长决定重新审理决定书、直接审理决定书、重新审理决定书、支付国家赔偿申请书、确定赔偿金额通知书等21个文书样式;删除了共同赔偿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赔偿案件调查笔录等5个文书样式。

  记者:取消前置确认程序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文书样式》为此进行了哪些相应调整?

  负责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审理程序实行确赔合一,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不再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故《文书样式》是在2000年《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而对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不再涉及。与此同时,尽管国家赔偿法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单独的确认前置程序,但并没有取消确认这个环节,故如果涉及违法归责或过错归责的案件,则应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增加对违法或过错的确认内容,充分体现国家赔偿法确赔合一的立法精神。

  记者: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关系是什么?

  负责人: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范畴。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在起草过程中,秉持了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尽可能地保持相对统一的思路,而进行样式的设计。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案号上,借鉴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中案号的科学区分,对文书的案号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分类。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案号包括法赔立(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案件适用“立”字号)、法赔,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案号包括法委赔立(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案件适用“立”字号)、法委赔、法委赔监(依职权决定指令受理、再审的案件适用“监”字号)、法委赔提(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的再审案件适用“提”字号)、法委赔再(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再审案件适用“再”字号)、司建(向相关单位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时适用“司建”字号)。

  (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通常都分为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文书,在国家赔偿文书样式中,为了区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作文书内容的不同性质,对案件实体内容作出赔偿决定的文书样式名称确定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而对案件程序内容作出的决定,延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知书”名称。并且,遵循人民法院立审分开的总原则和方便人民群众申请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家赔偿申请,由立案部门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而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家赔偿申请,为了保证司法文书的效力,由立案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而非以往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在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调研和讨论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认为,由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一决生效”等原因,国家赔偿申诉的案件数量较多,对申诉案件的文书样式需求较为紧迫,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申诉的审理程序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处理程序,故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借鉴了民事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将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审理分为立案审查与再审审理。与此相应,国家赔偿申诉案件文书样式分为驳回申诉通知书、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直接审理或指令重新审理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国家赔偿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国家赔偿决定书。

  (四)《文书样式》对于回避、管辖异议、证据、执行等内容没有专门制定相应的文书样式,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类型国家赔偿文书的制作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记者:《文书样式》对协商解决国家赔偿争议有无专门的考虑?

  负责人:司法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那些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协商更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规定,《文书样式》中规定了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协商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从而有利于调动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配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协商的积极性,进而实现赔偿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下一篇:公安部就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答问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