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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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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2/8/15 14:12:02 阅读次数: 10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安监总厅安健〔201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开展了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制品、金矿开采等四个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四项治理),查处了一批严重威胁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关停了一部分不具备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地区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区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整治无望的企业未依法提请政府进行关闭;一些企业治理工作不扎实,职业病危害还比较严重等。为切实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决定2012年8月中旬至12月中旬,集中精力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抓好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领域关键环节的整治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领域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和做好四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关于开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7号)和《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42号)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尤其要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治理。同时,要督促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领域的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必须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必须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各类非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要在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领域治理整顿的同时,切实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计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专家参与、交叉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四类企业进行地毯式检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督促企业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要充分利用当前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依法取缔一批非法生产建设项目,停产整顿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整改一批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隐患,集中关闭一批整改无望的企业。
  三、认真做好四项治理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在组织深化四项治理的同时,要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对四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以及深化治理期间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四项治理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涌现的典型经验以及专项治理取得的主要成果与体会等,做到内容详实、数据确凿、案例典型、问题分析透彻、对策具体可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四项治理总结报告连同《深化四项治理期间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四项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及被关闭企业名单和取缔的非法企业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孙栋梁,联系电话:010-64463004〈带传真〉)。
  附件:1.深化四项治理期间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2.四项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10日

 

 

 

消息来源: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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