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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打工者讨要工资屡屡败诉 法官提醒维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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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讨要工资屡屡败诉 法官提醒维权注意事项
发表日期: 2011/1/26 9:25:01 阅读次数: 131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每逢年关,都有打工者为讨要工资而费尽周折。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打工者要不到工资的情况,劳动者讨要工资为什么会败诉呢?

  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王女士2005年进入某医药公司工作,2009年3月,王女士提出辞职,但却一直没有要回拖欠的三个月工资。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就业协议书、荣誉证书、离职证明等证据材料,但是这些证明上加盖的均是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公章。王女士说医药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她实际是在为医药公司工作,但是对此并未提供证据。法院认为王女士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其工资,但是并未证明和该医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等文件时使用一个公司的名称,但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却是另一个公司,给劳动者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设置了很大障碍。因此,劳动者在入职时要认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一致,而且要尽可能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以防日后在举证时陷于不利之地。

  不能证明加班基本事实

  小闫2009年起在某保洁公司工作,2010年4月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6月,小闫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后起诉至法院。

  小闫称自己工作期间每天工作9小时,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费。单位称公司所有的保洁员都是三班倒休,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并提供了考勤表为证,上面有小闫本人的签字。法院判决保洁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但是对小闫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却没有支持。

  法官提示:

  在劳动争议审判领域,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举证能力相差悬殊等因素,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较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来说,首先要有劳动者证明存在加班的基本事实,其他具体如加班的时间、加班工资标准的计算等问题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不能证明存在加班的基本事实,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存加班的证据。

  不能证明符合奖金发放条件

  杨女士入职时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除基本工资外,单位会视经营状况每年年底多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2006年至2009年公司都依照约定支付了其年终奖,但2010年公司宣布由于业绩不佳,年终奖金不再支付。 杨女士为此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公司称是否发放奖金与公司的盈利状况有关,并非必须发放,并出具了相关财务报表证明公司的确存在亏损。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对基本的劳动报酬要有明确的约定外,还要对业务提成、年终奖、业绩奖等名目的报酬做明确约定,包括发放条件、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等,以免在发生争议时无据可循。

  

 

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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