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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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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2/7/8 19:48:08 阅读次数: 83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广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各地电台电视台开办了一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为弘扬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节目过分关注文物经济价值,宣扬错误投资收藏理念,存在过度娱乐化现象。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更好地传播文物知识、树立文物保护观念、正确引导文物收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及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宣传文物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收藏观,为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文物资源、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法律规定允许买卖的文物;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开展模拟交易、广告推销等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三、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科学展示文物鉴定的复杂过程,明确提示投资文物收藏的风险,文物估价要提供市场依据。
  四、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专家必须是省级文物部门审核通过的专家库成员。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适应文物类电视节目需求的专家库,节目中出现的文物需提前由专家审核、对文物的鉴定须由专家作出,提高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威性,确保节目中出现的文物合法合规、文物鉴定程序严谨科学。
  五、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要内容真实。不得编造文物流传故事、诱导“持宝人”杜撰虚假收藏故事,不得在节目中由演员扮演“持宝人”,不得暗示或要求专家修改文物评估结果、高估文物市场价格。节目制作机构要提前对节目中出现的文物持有者、嘉宾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确保节目中所展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六、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充分发挥馆藏文物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电视节目制作。各文博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公司等具有合法文物收藏和交易资质的机构,要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在文物遴选、估价、文物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方面提供帮助。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对照相关规定,对已开办的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全面检查。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交流合作,互通管理信息,共同规范管理好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消息来源: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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