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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法官解析火车票中涉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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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火车票中涉法问题
发表日期: 2011/1/19 7:53:33 阅读次数: 144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对于急于回家过年的人来说,买不到火车票是场“杯具”。而个别买到了火车票的人,同样为它闹心。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庭副庭长于春华今天通过该院所审的因火车票引发的真实案例,向《法制日报》记者详细分析了火车票中包含的法律问题。 

  火车票均含强制保险 

  【案例】王某乘坐桂林至北京西的列车回京,当列车行至汉口至信阳站之间时,王某从上铺下来时不慎失手落地摔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已达到伤残六级。此后,王某起诉了柳州铁路局,要求给付保险金5000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依据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每位旅客手中持有的火车票都包含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持票乘坐火车的旅客,从进站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可以向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最高金额为两万元。 

  车票改签有时间规定 

  【案例】某年春运期间,魏某来到北京站改签车票,车站工作人员坚持无座票不能改签。魏某认为无座票可以改签,车站拒绝办理造成其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请求法院判令铁路支付因其出行受影响而导致增长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这是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实施前的一个案例。按照2010年12月1日重新修订的规程,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两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在车站销售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3日内到达并非改签期限 

  【案例】一名旅客购买了某日硬卧火车票一张,票价200元。购票后,该旅客因临时有事,想第二天再走。他看到火车票上写着“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认为第二天使用也应当有效。可他第二天乘车时却被铁路工作人员告知该票已作废,只好另外购买了一张火车票。该旅客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返还火车票价款,后被法院驳回。 

  【分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乘坐火车,既是旅客的合同权利,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前者是限定旅客乘车时间和车次的规定,即旅客必须乘当日当次车出发,是乘车的时间;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即旅客必须在乘车后3日内到达到站,是到达的期限,而非改签等其他的期限。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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