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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量刑建议走向精密化还需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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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走向精密化还需配套措施
发表日期: 2012/5/21 9:23:24 阅读次数: 134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后,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但是,如何使量刑建议走向精密化,笔者认为,还需进行更多探索。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1.在审查起诉阶段推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家属量刑意见。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全面收集量刑证据。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3.强化与法院的沟通,会同法院对本地区较常发生的类似罪名、类似情节的案件制定一个较为详细的量刑幅度,作为检察机关发表量刑建议和评判量刑是否合理的基本评判依据。检察机关还可以将刑事政策所允许的事项作为量刑建议的事实根据来提出量刑建议。 

  4.建立完善“机动量刑建议”机制。即在遵守相应的审批程序下,授予公诉人对庭审中出现的一些有可能改变量刑的证据,可作出暂缓、变更、补充、追加、撤销量刑建议等方式,增加量刑建议的灵活性与弹性设置。 

  二、完善量刑建议前社会调查制度 

  推行社会调查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掌握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情节。开展社会调查要求走访被告人家属、邻居、社区、务工单位、所在派出所等,对其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犯罪前表现、社会评价等进行全面了解。 

  开展社会调查,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应有所区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进行量刑建议前的社会调查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调查人员应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基础知识,以保障社会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落实刑诉法相关制度1.认真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庭前会议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庭前会议制度,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公诉人应当为此进行充分准备,大概了解辩护人掌握的有可能改变量刑的证据,以更为准确、全面地提出量刑建议。 

  2.认真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和解制度 

  司法实践中,遇到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或者先不认罪,而后在庭审中又认罪的情况,往往也会造成拟定的量刑建议与实际情形不符。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官应积极主持和解,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和解结果。

(作者:王绩城 王小俊  单位: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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