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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醉驾入刑”法律模糊地带
发表日期: 2012/5/14 22:57:27 阅读次数: 119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近日,中国法学会、公安部联合主办《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专题研讨会,总结了“两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并重点围绕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建立依法治理酒后驾驶长效机制进行了深入研讨。

  “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

  “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醉驾案件5.3万件,起诉了4.3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共受理醉驾案件2.3万件,结案2.1万件,结案率超过90%。

  这些数据的背后,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可是围绕有关“醉驾入刑”执法、起诉和审判的一系列议论却一直没有消失。

  “去年‘五一’以来,北京法院已判决411件案件,判决率达95%,全部为拘役实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力介绍。

  可是,北京并不代表全国,部分地区的缓刑适用率较高。今年2月,曾有媒体报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办理的27起醉驾案,涉案危险驾驶人员案发后均被取保候审,在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指出:“导致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刑过低。危险驾驶罪的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符合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所要求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到了审判阶段,针对采取这类被告人,法院通常会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因此就居高不下。”

  司法审判结果的不一致,还取决于犯罪证据的提供,进而需要注重执法的效果。目前,这又是一大难题。

  “一些醉酒驾驶人出了事故后,要么请人冒名顶替;要么将车门一锁,扔在现场,然后逃之夭夭。逃走后,有的去医院打吊针,有的则是大量喝水,等体内酒精代谢完毕后,再到公安机关投案……”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说道,与醉驾刑事犯罪相比,当事人当然愿意选择“妨碍执行公务”。因此,醉驾查处中的逃避检查,令一线民警难以应对。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指出,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一部关于依法查处醉驾行为的执法指南。比如,酒驾嫌疑人不开车门拒绝接受检查时,执勤民警在履行了必要的警告、劝说等程序后,在保证车内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可以破窗。这既有利于规范执法,也能够有效地帮助一线交警解决执法难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指出,要做好醉驾入刑和宽柔相济政策的衔接,不能用政策代替法律,影响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此,要统一全国执法、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认识,依法惩治醉驾行为,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文进一步明晰化。”专家纷纷表示。比如,应该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文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尽可能地掌握醉驾的具体情节;规范缓刑、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对应该严惩的知法犯法、多次犯罪行为加重惩治力度,从而合理把握审判的尺度。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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