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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谈军人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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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谈军人保险法
发表日期: 2012/5/10 19:26:49 阅读次数: 136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健全保险待遇·突出国家责任·强化基金监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谈军人保险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

军人保险法的立法意义何在?依据这一法律,军人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待遇?军人保险基金如何筹集并管理?针对这些问题,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回答了记者提问。

减轻军人后顾之忧

问:军人保险法立法的意义何在?

答:制定出台军人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和规范军人保险,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确保军人保险权益有效落实,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军人军事训练强度大,遂行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科研试验、国际维和等多样化军事行动任务重,面临的职业风险更加多样。军人保险法着眼实现军人服役期间伤亡有补偿,退役后养老、医疗有保障,依法保障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保险待遇,必将更好地促进官兵扎根军营、安心服役、献身使命。

健全4项保险待遇

问: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到哪些保险待遇?

答: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4项保险待遇。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主要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后能继续得到保障,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死亡和残疾性质认定,以及残疾等级评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退役养老保险。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保证了军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对转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在军队退休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对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

三是退役医疗保险。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法律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现行标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所在地区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标准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个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军队按12%的比例,每月给予180元的补助。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突出国家保障责任

问:这次军人保险立法,在有效维护军人保险权益上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答:一是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军人保险法将经过多年运行和完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强了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是突出了国家的保障责任。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同时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再缴纳保险费。这样规定,落实了国家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求,明晰了国家对军人保险实施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是完善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办法。将现行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搭建了军人保险发展平台。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为军队开展互助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搭建了发展平台,有利于不断满足军人多样化保险需求,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水平,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功能。

强化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问:军人保险基金如何筹集并实施管理监督?

答:军人保险法规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的三个筹资渠道:个人缴费、中央财政拨款和利息收入等资金。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

军人保险法要求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具体实施三项管理制度:一是分账核算,二是预决算管理,三是专户存储。

同时,军人保险法强化了军人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规定军人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保证基金安全。

 

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人就“军人保险法”答记者问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4月27日下午在京闭幕,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人就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军人保险法共9章51条,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突出了国家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这部法律突出了国家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军人保险法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将原来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险资金保障的支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这一牺牲奉献特殊群体的关怀。

个人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

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是从199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主要是对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规定给予死亡保险金或者残疾保险金。

问:这部法律在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方面有哪些进步和发展?

答:军人保险法在总结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问:请介绍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如何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答:国家从1997年起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后,又建立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军人退役后,其养老保险需要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

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将现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所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地方财政解决,调整为由中央财政安排,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对军人退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作出原则性规定。

国家给予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问:国家如何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答:1998年,国家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又相继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人员的医疗有了基本保障。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个人缴费与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在总结现行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验基础上,军人保险法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将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同时,对军人退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出原则性规定。

国家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问:为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国家是如何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费用?

答: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制度,由军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由于军人流动性大,生活条件艰苦,缺少社会依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社会保险问题。

为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险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军人保险法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补助。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本法还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役时,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作了规定。

此外,军人保险法对军人保险经办与监督事项作了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以及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消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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