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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房产“评价损”需有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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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价损”需有民事救济
发表日期: 2012/5/7 10:33:40 阅读次数: 12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由于特殊的事件发生,虽然房产本身并没有明显的损失,但是人们对于该房产的评价与其实际的价值已经不一致了,这就是国外民法上所称的“评价损”。比如租客在所租房屋内自杀,或者房屋里发生凶杀等刑事案件,这样的事件对于房产本身没有损害,但是其“凶宅”的名声已经让其价值大为贬损,此时就需要用“评价损”的民事制度,来弥补房屋所有者的损失。目前我国房产争议中“评价损”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需要引进房产“评价损”民事制度,更好地推进与房产相关的社会管理,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是激励更多的房产投入到租赁市场,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根据笔者调研,很多人购买了多套房屋,但并没有将多余的房屋投入到租赁市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评价损”的顾虑。租赁的不确定性,使房屋遭受“评价损”的概率加大,为了防范这样的不确定风险,很多人采取闲置房屋的方式来规避风险。也就带来了房地产市场的不成熟。 

  二是防范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当前由于我国没有“评价损”的制度,我国房产租赁合同中也没有“评价损”分配的方式,使得租赁双方关系失衡,一些人用承租的房屋进行刑事犯罪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民事制裁,加剧了出租房的管理难度。 

  三是更好地解决一些房产的民事责任问题。很多房产并没有受到损害,但由于周边环境的变化,导致了相关“评价损”的发生,比如房屋隔壁建起了“太平间”,再比如危险有害工程紧临相关房产,受损方的权利也应该得到救济。 

  四是完善我国的房产保险市场。对于一些不确定性的“评价损”可以通过创制新保险来分担风险,从而起到鼓励交易的宗旨。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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