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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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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1/1/14 7:36:10 阅读次数: 160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快速发展,手机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功能日趋丰富,为消费者日常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各种利用手机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况也屡禁不绝,特别是2010年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手机吸费问题,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中的内置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是手机自动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在用户正常操作其他业务时,手机触发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用户点击订制类服务后,未经二次确认,即被扣除相关费用,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手机吸费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度重视,通过开展拨测检查、滚动抽查、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强化证后监督等举措,规范手机内置业务,打击不法行为。经过前一段时期的努力,手机吸费问题整体上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为巩固已有成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手机吸费问题治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治理手机吸费问题,是当前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方面要以对消费者、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抓好手机吸费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尽快落到实处。各相关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督管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各类吸费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对合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管理,完善合作协议,严格约定违约责任。建立日常拨测机制,对拨测中发现问题的内置业务及合作伙伴,及时处理、及时通报。对于定制手机,要按照《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要求,加强内置业务审查,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流通领域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流通领域,特别是手机连锁销售商场、超市、市场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监测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对手机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各地通信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经销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手机内置软件。手机生产企业、方案及芯片制造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自律。手机生产企业在申请进网许可时,要提交芯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及软件版本等信息备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证后监督机制,对手机内置信息进行抽查,并结合市场情况调整抽查重点。对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依据《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448)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发挥1231512300申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并加强对相关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要充分发挥通信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优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及案件线索,统一行动,协同推进,形成监管合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信部电管[20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制要求

  第五条  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  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  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条  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  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

  第十五条  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  定制管理

  第十六条  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定制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定制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制话机的网络制式、型号、生产企业和定制数量等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每年1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制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时,应提交与定制方签署的定制协议或定制方出具的定制证明。

  第十九条  定制方定制已获进网许可证移动电话机,如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的,需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定制话机外型改动较小,原进网许可证申请单位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二十条  定制方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移动电话机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必要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在定制业务推广前应开展售后服务、维修的相关培训,防止出现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定制方定制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定制话机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

  (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定制话机进行重复检测、收费、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

  (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

  (三)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的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信部电[2005]44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获证企业及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

本办法所称“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售后服务、进网标志的使用、持续符合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三条  每年年初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确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并向被抽查企业发出“质量保证体系证后监督抽查通知书”。

第四条被抽查企业应当按照电信管理局的要求,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等详细情况报电信管理局。

第五条  电信管理局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被抽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第三章  电信设备质量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电信管理局制定年度“电信设备证后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计划中包含被抽查企业的名称、抽查的设备名称、检测的项目、抽样的数量等信息),对获证产品的质量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进行监督抽查时,设备抽查样品由电信管理局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或检验机构采用到被抽查企业的设备成品库中抽样或在市场上购买两种方式获得。

第八条  电信管理局将根据抽样电信设备的类别,委托相关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电信设备,可随时对该设备的生产企业进行证后质量监督抽查。

 

第四章  电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售后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获证企业应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质量投诉机构所受理的消费者投诉统计结果,可作为监督检查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由于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电信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的要求,如实上报重大事故的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必要时,电信管理局将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为掌握行业发展动向、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电信管理局将视情况,向被获证企业发出“进网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一),该企业应如实填写后报电信管理局。必要时,电信管理局将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  进网许可的备案和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获证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备案表”(见附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情况介绍、售后服务措施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应于每年12月初,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表”(见附表三),由通信管理局对该企业本年度获证产品的生产、进网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获证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于1231日前完成审核,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于第二年的1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填写“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四)报电信管理局。

 

第六章  警示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黄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1该企业在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2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3)不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投诉强烈、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4)该企业在证后监督中不予配合的;

5)未按规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橙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1该企业在连续两次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2该企业连续两次的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3)不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投诉极为强烈、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4)在三个月内造成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

5)不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及时对电信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升级、改造的。

6产品质量和性能持续降低、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构成隐患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红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1)在一个月内造成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

2不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对电信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升级、改造,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产品质量和性能严重降低、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构成严重隐患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对施行黄色警示整改不见效获证企业,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对施行橙色警示整改不见效获证企业,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施行红色警示整改不见效获证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或会同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获证企业如对证后监督检过程有疑义或有其它问题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诉。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不向获证企业收取检查费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10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357发布的《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3]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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