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新简易程序要求公诉人一律出庭支持公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新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种类大大增加,由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展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同时这也使得案件复杂程度较之以前有所增加,所以在新的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该成为常态。二是诉讼构造的要求。在公诉案件中,只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构造,从结构上保证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审判中立。三是法律监督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如果不出庭支持公诉,难以发现和纠正审判违法情形,从而形成监督缺位。四是法庭教育的需要。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具有重要的法庭教育功能,对被告人认罪悔罪、感化矫正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还具有普法宣传功能,有利于预防犯罪。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公诉人一律出庭支持公诉,将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巨大压力。如何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除了加强对公诉部门人财物方面的保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科学简化简易程序,如适当简化案件审查报告、讯问笔录、审批程序等,适当省略庭审中无争议的方面。二是建立集中审查和集中出庭机制,发挥专人办理各类型简易程序案件的优势,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发挥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一旦被告人自愿选择简易程序,代表其自愿认罪,从而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机会,但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是否确实出于本意,需要律师及时有效地沟通。保障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一方面有利于简易程序的健康发展,防止威胁、欺骗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有利于简易程序的安定,避免被告人当庭翻供、反复无常,以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作者:谢佑平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