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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快件验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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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快件验收的有关规定
发表日期: 2012/4/27 9:10:10 阅读次数: 126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5.4.2.4        快件签收

5.4.2.4.1验收

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在投递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国家主管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2.4.2代收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5.4.2.4.3例外情况

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快件损坏等异常情况,收派员应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代收人)和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收派员应予以注明。

 

 

相关链接:

GB/T 27917.1-2011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 27917.2-2011快递服务 第2部分:组织要求

GB/T 27917.3-2011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

 

 

消息来源: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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