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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检察官称:细化特别没收程序做好追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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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称:细化特别没收程序做好追赃工作
发表日期: 2012/4/25 9:36:24 阅读次数: 117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新刑诉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从检察工作环节的角度来看,该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首先,该特别程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的前提下,仅针对“违法(犯罪)所得”没收开展的诉讼活动。与传统刑事诉讼制度不同的是,该特别程序并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定罪和量刑,并非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缺席审判制度。从诉讼案件的性质看属于特别程序的公诉案件。 

  其次,由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如果经公告程序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参加诉讼或对检察机关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没收裁定。 

  最后,适用该程序的基本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并通缉时间在一年以上,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且经公告期六个月。如果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的,应当停止该特别程序,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并入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附带或单独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判。 

  基于上述基本特征,检察机关将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的追赃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仅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重视新刑诉法的实施,积极配合好公诉部门通过特别程序开展追赃工作;而且检察机关还要协调好公安机关的反恐等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对检察机关如何启动和开展这项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主要是基于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及追缴腐败犯罪资产的客观需要,落实我国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措施。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人员潜逃,尤其是潜逃境外的现象时有发生,大量的涉案犯罪资产被非法转移,尤其是向境外非法转移的情况较为突出。此外,多年以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冻结、查封或扣押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资产的数量也不在少数,且时间较长。据有关部门调研统计,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冻结、查封或扣押的犯罪资产,时间最长超过22年,一般案件也往往超过5年。 

  鉴于该项工作涉及检察机关内部的公诉部门、反贪部门和国际合作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反恐部门,涉及职务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境外追逃追赃,笔者建议高检院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对独立的办案协调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利于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起草制定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证据标准或诉讼细则,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仍然是一种证实违法的刑事诉讼程序,通过该程序审理的案件仍然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举证证明请求没收之物系违法所得或来源于违法所得或属于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财物,举证违法犯罪行为与“赃款赃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存在必然联系是证实违法所得的关键,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的基础。因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启动该特别程序前,应当认真审查反贪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能够充分证明需要申请没收的资产属于违法所得。如果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没收条件,不仅不能启动该程序,还应当发出检察建议,对侦查机关已采取冻结、查封或扣押等法律措施的,建议解除,并将财产返还给合法所有人。 

  建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会同反贪部门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定经特别程序没收的违法所得的诉讼证据标准和要求,制定贯彻新刑诉法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必要时有关部门应联合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相关对策,做好试点工作。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是: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定罪为基础,围绕着“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为核心开展诉讼活动。赃款赃物或违法所得的追缴依附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追缴没收程序根本无法进行。而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解决了普通刑事诉讼没收程序中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专门设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一定时间或死亡情形发生时,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特别没收程序。 

  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诉讼业务,因此就该项诉讼业务如何有效开展、具体程序如何设计,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该程序中的诉讼关系如何,以及如何共同开展好该项诉讼业务,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对策。而且,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也是起草制定相关诉讼证据标准和新刑诉法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基础性工作。 

  此外,新刑诉法实施后,做好案件诉讼的试点工作也十分重要。建议选择这类案件较为突出的地区,如广东、福建、浙江、上海等地作为试点省份,积累诉讼经验后再向全国推行。 

  四、开展业务培训,借鉴国外制度。新刑诉法已获得通过,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熟悉相关诉讼业务应当有所考虑。建议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组织筹备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诉讼业务知识培训班,在地级市以上的检察机关培养一批熟悉该项诉讼的业务骨干,为实施新刑诉法开展该项诉讼业务打好基础;二是组织举办该项诉讼业务理论研讨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研究部门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人员,共同研讨该项诉讼业务开展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解决对策;三是学习、研究和借鉴国外刑事诉讼没收制度的先进经验。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类似于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与英国和澳大利亚犯罪所得追缴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研究和借鉴其追赃经验也很有必要。 

  (作者:陈雷  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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