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最高法:房屋征收补偿不公平禁止强拆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法:房屋征收补偿不公平禁止强拆
发表日期: 2012/4/10 8:30:09 阅读次数: 115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昨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 焦点 

  强执原则 强制执行实行“裁执分离” 

  【法释原则】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的基础上,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对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政府征地通常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行政机关则是自裁自执。行政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被控制。这往往会引发被拆迁者与拆迁者之间的暴力对抗。 

  “裁执分离”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司法解释将原来征收补偿条例的第28条,从法院强制执行角度,做了具体规定。法院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主要是审查的角色,而不是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角色。通俗地说,在强制拆迁问题上,法院做“文官”,而不做“武官”。 

  法院审查 申请强执法院可组织听证 

  【法释摘要】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解读】 

  马怀德: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是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的一种方式,也是普通案件法院办案的方式之一。确立这种方式,有助于法院更客观地了解被征收人的诉求,更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 

  法院裁定 七种情形法院不准予强执 

  【法释摘要】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解读】 

  王锡锌:原来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这次新加入了“或者正当程序”,大大加强了审查的强度。另外,“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这充分体现了执行中对个人权益的保障。 

  马怀德:不予政府执行的七种情形,实际上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现实存在的违法的情形。根据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经常容易犯的错误,来确定法院的审查标准,这个标准对于相对人来讲是保护性的;对行政机关是一种制约、监督性的标准。 

  执行主体 强拆一般由市县政府实施 

  【法释摘要】 

  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法院执行。 

  【解读】 

  王锡锌:从立法语义表述来说,前者是原则。法院之所以不去组织实施拆迁,一是因法院能力问题;第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来做的,由法院实施风险较难控制。 

  从立法文字的背后来看,这种所谓的留个“尾巴”,可能反映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在“谁来组织落实”这个“烫手山芋”的问题上是有博弈的。 

  马怀德:如果法院更具有执行条件或更便于执行的话,那么法院也可以实施。比如说拆迁补偿款。做出了拆迁补偿决定,当事人既没有起诉也没有申请获益,那么行政机关就此可以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法院做出准予裁定的决定后,通常情况下比如说把款项由行政机关付给被拆迁人。如果法院方便的话或者法院条件具备的话,法院可以直接将这笔补偿款打入被拆迁人的账户,或者可以提存,放在一个公共账户里。实际上,只是在例外情况下,由法院自己来实施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 

  ■ 背景 

  拆迁法规沿革 

  ●1991年6月1日 

  当地政府可组织拆迁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2001年11月1日 

  行政机关可自行强拆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拆迁;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 

  暴力拆迁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必须“补偿先行”;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新条例改“拆迁”为“征收”,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强执由法律设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4月10日 

  强执实行“裁执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012年4月10日实施。

 

 

相关链接: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解读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 

 

消息来源:新京报


上一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下一篇:专家解读新刑诉法:不让贪利型犯罪钻法律空子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