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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赔偿标准模糊 乘客诉航空公司索“误机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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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模糊 乘客诉航空公司索“误机费”败诉
发表日期: 2012/4/9 11:01:42 阅读次数: 124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飞机因“航班调配”延误起飞3个小时,乘客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包括0.5元违约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9.1元。4月5日,乘客张先生拿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首例“误机费索赔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写明:认定航空公司违约,但不支持乘客的赔偿要求,判令乘客败诉。

  张先生是乌市市民,2011年11月10日,他通过携程网购买了一张2011年11月12日14时30分由杭州飞往乌鲁木齐的机票。次日21时许,携程网客服打电话告知张先生,航班因“调配”原因,必须到12日17时30分才能起飞,共延误了3个小时,售票方携程网主动赔偿了张先生6000积分。之后,张先生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0.5元违约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9.1元。

  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旅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航空公司对于因自身内部运力调配原因延误航班的事实没有异议,据此,法院认定航空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承运义务的行为对乘客构成违约,但对于乘客在此案中的诉讼主张不支持。

  法院详细阐述了不支持的两个理由:一、乘客提出的0.5元违约金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告主张的8.6元电话费经济损失法院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航空公司提前一天通知乘客航班延误,为其违约行为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此外,因航班延误原因,售票方携程网已额外补助乘客6000积分,积分虽然不能兑换现金,但可以兑换有价值的礼品,可以认为是对乘客进行的经济补偿。

  对此,张先生认为,既然法院认定航空公司违约,航空公司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主张的0.5元违约金只是象征性的,比起动辄上百元的退票费来说,不过九牛一毛。至于携程网补助的6000积分,并不能等同于航空公司对乘客的赔偿,因为携程网与航空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主体。目前,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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