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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严打涉枪涉爆犯罪——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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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涉枪涉爆犯罪——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2/3/29 20:05:30 阅读次数: 11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尽管我国是世界上涉枪涉爆犯罪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公安机关缉枪治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涉枪涉爆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动员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公安部也于日前部署专项行动,严打涉枪涉爆犯罪。针对此次严打涉枪涉爆犯罪,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有关负责人。

  涉枪涉爆犯罪呈现新情况、新问题

  问:经过近年来持续不断地打击整治,我国持枪、爆炸犯罪案件连年下降,为什么还要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答:经过近年来持续不断地打击整治,全国持枪犯罪、爆炸犯罪案件连年下降,持枪犯罪案件从2000年的近5000起下降至2011年的500余起,爆炸案件从2000年的4000余起下降至2011年的200余起。2011年,全国持枪犯罪、爆炸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下降46%、39%,是历年来下降幅度最大的。

  涉枪涉爆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管近年来缉枪治爆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枪涉爆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要充分认识严防严打涉枪涉爆犯罪的极端重要性,统筹整合各部门、警种资源,充分发挥区域联动、整体作战优势,坚决防止枪爆问题蔓延,坚决防止枪爆问题与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合流,坚决防止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特大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

  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发布《通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作了严格的许可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为给违法犯罪嫌疑人、罪犯争取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通告》中明确规定,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通告》中也明确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最高可判处死刑

  问: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2009年12月,山西晋中市公安局查获刘某非法制造炸药30余吨,刘某案发后在逃,并继续顶风作案,从事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2010年7月,刘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刘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还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者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问: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2008年10月,高某等3人在河南省汤阴县一出租房内非法制造雷管,被公安机关查获。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在王某知情的情况下,高某等人将100枚火雷管、4.9万枚半成品雷管、15公斤黑索金炸药和制造雷管工具埋入王某养鸡场内。2010年4月,高某等3人因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9年,王某因犯包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相关链接: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消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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