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2/3/27 15:43:42 阅读次数: 9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工信部电管函〔201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自2008年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对此高度重视,建立了垃圾短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础电信企业利用自有短信通道,使用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违规开展经营性垃圾短信群发业务的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垃圾短信治理的成果,及时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部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是利用基础电信企业自有端口和行业类应用端口、信息服务经营者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含小灵通号码、手机号码和固定号码等)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强化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垃圾短信防范技术能力,督促基层电信公司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有效遏制垃圾短信泛滥态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电信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省(区、市)内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垃圾短信处理工作。
  2.定期召开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会议,督促基层电信企业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3.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垃圾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函〔2008〕89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的要求,开展垃圾短信自查自纠工作。
  4.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行动,对已有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清退涉嫌违规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利用个人通信号码(含小灵通号码、手机号码和固定号码等)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查处。
  5.各省(区、市)联动,建立垃圾短信拔测处罚机制,主动发现垃圾短信,并责成基础电信企业追溯发送源头,由发送方所在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同时抄送我部和基础电信公司集团总部。
  6.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加强垃圾短信发现、过滤能力,尽快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垃圾短信发端、收端过滤系统。
  7.公开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面向社会征集基础电信企业利用自有通道、端口和小灵通号码开展的垃圾短信群发业务线索,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同时抄送我部和基础电信公司集团总部。
  (二)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确保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1.要把垃圾短信治理做为日常重点工作,由集团领导牵头,指定垃圾短信治理工作职能部门,切实抓好工作部署落实。
  2.要切实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垃圾短信发端、收端过滤系统,认真处理网间垃圾短信联动平台上其他基础电信企业转来的投诉,并将相关工作进展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3.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垃圾短信治理工作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对异常群发短信行为的监测、发现、预警及后续处理机制,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到人,杜绝违规操作。
  4.要加强对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督,不得超范围发送短信,做到事前严格审查,事中加强拔测,事后严格处理的机制,对违约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坚决清退。
  5.要严格按照信部电函〔2008〕89号和工信部电管〔2009〕33号的要求,做好垃圾短信自查自纠工作。
  6.要重点加强对本企业自有端口、行业端口发送短信行为的清理整顿。对利用自有端口、行业端口开展短信群发业务的进行白名单管理,对群发短信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合作单位必须经用户确认后方可利用其端口发送短信;清退存在超范围发送、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发送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列举的相关内容等短信息的合作伙伴;涉嫌犯罪的,及时告当地公安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内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小组,并将相关成员名单于3月30日前报我部;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成立垃圾短信治理领导小组并研究制定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相关成员名单和工作方案于4月6日前报我部。
  (二)3月26日至5月底,集中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行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并将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于6月8日前报我部。
  (三)5月底前,建立垃圾短信拔测机制。定期开展垃圾短信拔测,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并报我部。
  (四)6月底前,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总结专项行动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和相关技术措施,并于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我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对于服务社会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做为日常工作的重点来抓,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自律,有效监督。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层电信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基础电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舆论监督。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反应行业治理成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消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一篇: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