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相关要求,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信息化管理,加强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监管功能,从2012年1月1日起,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已对矿业权设置方案全面实施监管。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做好政策衔接,现对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入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的监管范围
2012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低风险勘查、无风险矿种以及整装勘查区内高风险勘查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入库,以及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得新设矿业权(含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不予配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2012年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下同)发布公告或发文委托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申请配号时,配号系统根据矿业权公示公开系统中项目公告日期自动配号。公示公开系统中信息不全的项目,在配号系统中补充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告日期或委托日期后,配号系统予以配号。
(二)2012年1月1日前完成协议出让审批程序、确定出让主体的协议出让项目。申请配号时,在配号系统中补充协议出让矿业权的批准日期和批准文号后,配号系统予以配号。
(三)2012年1月1日前受理的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申请配号时,配号系统根据项目受理日期自动配号。
(四)划定矿区范围的受理日期为2012年1月1日前的采矿权新立及扩大开采范围的项目。申请配号时,在配号系统中补充划定矿区范围的受理日期后,配号系统予以配号。
(五)按2012年1月1日前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实施整合,或按矿业权实地核查要求,需要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2012年1月1日后,已有矿业权整合纳入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配号时,在配号系统中补充整合方案批准日期及批准文号,或核查意见出具日期后,配号系统予以配号。
(六)为编制低风险勘查矿业权设置方案,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全额出资开展的预查和必要普查项目。申请配号时,在配号系统中补充相关项目立项批准文号后,配号系统予以配号。
整装勘查区内,须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入库后,符合上述6种情形的项目才予开通配号。其他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入库前,符合条件的项目即可开通配号。
二、补充信息方式
开发司委托部信息中心在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的配号信息中增加相关内容填报项,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申请配号时按要求如实填报。
三、其他
(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部将组织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开采范围)、保留、注销申请项目的矿业权配号不受矿业权设置方案限定。
(三)非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探矿权新立项目(含扩大勘查范围)的矿业权配号,不受矿业权设置方案限定。
联系人及电话:
部开发司 吴 峻 010-66558581
部信息中心 曾建鹰 010-66558761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消息来源:国土资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