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获律师执业许可三个月内应宣誓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获律师执业许可三个月内应宣誓
发表日期: 2012/3/21 21:47:58 阅读次数: 109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司法部于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3月20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答:建立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对于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2000年6月17日,全国律协制定了《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由于一些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内容上也需要体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律师执业宣誓规定。

  同时,2010年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中明确提出,要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出台决定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

  记者:《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决定共9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决定的依据和目的,确定了参加宣誓人员范围,规定了组织宣誓仪式的机构、时间和宣誓方式,对宣誓会场、主持人、领誓人、监誓人、宣誓人着装和宣誓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律师宣誓誓词内容,对律师自觉践行宣誓誓词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法援律师、公职公司律师宣誓参照执行,授予了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力。

  记者:按照决定的规定,律师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答: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和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决定规定律师执业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誓词内容充分体现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定位和职业定位,充分体现了修订后的律师法要求律师执业做到“三个维护”的执业精神和原则,充分体现了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律师自执业之始即建立起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形成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记者:决定对宣誓的组织机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决定规定,律师宣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司法部党组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和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律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近年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律师执业监管、年度考核和处罚权,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因此,决定规定由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宣誓。

  规定组织律师宣誓的时间为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一方面是考虑到各地在宣誓时间的安排上能有一定灵活性,缓解律师较多省份组织宣誓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律师宣誓制度的时效性,避免因组织宣誓时间过长,影响宣誓效果。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最高法解读新刑诉法:二审刑案全开庭不现实不必要
下一篇:法学家解读ATM机出假钞:银行属违约应自证清白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