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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政府应对民间金融危机处境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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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对民间金融危机处境两难
发表日期: 2012/3/1 21:42:57 阅读次数: 130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近日,浙江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件147名债权人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温州泰顺县政府和公安局,要求赔偿6864万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受诉状,能否立案将在近期作出裁定。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立人集团吸收存款行为长达13年,泰顺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非但没有制止,反而有领导干部参与其中。

这一案件将泰顺县人民政府推向十分尴尬的境地。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政府机关不作为,给经营者带来重大损失,那么,政府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但问题的严重性就在于,我国对金融市场实行双重管理,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地方分支机构可以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从理论上说,这种双重管理机制可以确保地方金融活动在法定的范围内有序进行。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民间的融资活动地方政府很难提前介入,而国家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则主要是对合法的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对于非法金融活动,他们往往无能为力。这就导致一些发达地区地下金融异常繁荣,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比比皆是。过去地方政府为了搞活本地经济,往往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只要不出现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干预民间集资借贷活动。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债权人发现自己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向当地政府举报,而当地政府既没有及时通知金融监管机构,也没有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债权人向当地法院起诉,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案件。这就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处于不受保护的状态。正因为如此,立人集团的债权人才会愤怒地将泰顺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地方政府如何承担自己的责任,人们还需拭目以待。不过,我们回过头来思考,如果当初地方政府雷厉风行,及时地介入此类案件,并且要求公司停止经营活动,那么,是否就能推托自己的责任呢?答案是不一定。吴英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所以,当我们在讨论民间金融活动管理问题的时候,既要注意事先防范,同时也要注意案件发生之后政府的处置措施。

民间金融活动往往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行为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正因为如此,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政府应当格外慎重,如果仅仅依照现行的法律规范,采取关停并转、资产拍卖等方式处理债权债务,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还可能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我国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特别强调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并且赋予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的权利。不过,这项规定很难适用于民间金融活动,因为民间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政府在处理有关民间金融活动的时候,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当然更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宣布清盘,由人民政府公开拍卖债务人的资产。

浙江省政府在处理有关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时候,强调了政府的责任,但似乎对政府强行介入民间金融债务纠纷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如果政府过度介入民间金融活动,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债权人很可能迁怒于政府机关。反过来,如果政府不作为,从而使民间金融活动泛滥成灾,并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那么,债权人也可能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方政府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所以,这一案件给人们带来的最大启示就在于,国务院必须尽快出台行政法规,对于地方政府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可能产生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上个世纪我国颁布实施了取缔非法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取缔非法金融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政府介入金融债务纠纷可能产生的危害估计不足,以至于在程序设计上出现了疏漏。许多地方政府在处理非法金融案件的时候,没有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已经处于悬空状态,刑事案件的判决非但不意味着金融纠纷的终结,反而意味着金融纠纷的开始。

这一案件的更多细节还有待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披露,但不管怎样,这一案件已经向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面对越来越多的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地方政府应当慎重处理,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会引火烧身。建议地方政府尽快研究我国银行监督业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监管机构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要过度依赖地方政府市场监管机构,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干预民间金融活动,因为那样做虽然可以将少数行为人绳之以法,但会给债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很大的困难。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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