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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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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
发表日期: 2012/2/23 20:13:02 阅读次数: 99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文物督发[201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及时汇总和公告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文物案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案件包括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

  国家文物局按本办法规定对文物案件进行公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上报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文物案件信息,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

  第四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并在3日内正式行文报国家文物局: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二)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三)尚未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案件;

  (四)其他重大文物案件。

  第五条 文物安全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

  (二)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文物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三)涉案可移动文物名称、数量、级别和受损情况;

  (四)案件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五)案发现场和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

  (六)其他情况。

  第六条 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

  (二)违法相对人名称、违法性质;

  (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四)违法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失;

  (五)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案发现场、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

  (七)其他情况。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半年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上半年于当年6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各项报表的书面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按以下形式实施公告:

  (一)专项通报:不定期对重大文物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中通报:每年6月30日前,通报上半年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年度通报:每年12月31日前,通报本年度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实施的专项通报、年中通报和年度通报印发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印送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对于下列行为,国家文物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容、形式和要求,报送文物案件和各项统计报表的;

  (二)对国家文物局通报的文物案件负有调查处理责任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不按通报要求认真调查处理,不按时限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

  (三)对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第十一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与公告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消息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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