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件】
黑龙江双城:城管“没收”元宵送敬老院
据新华社报道,双城市的商户发现,他们摆在门口卖的元宵竟然不见了。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被城管执法人员“征用”拿去慰问敬老院。此消息一经传出,引起民众热议。
双城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周旭东在接受采访时称,城管人员是正常执法。从正月初八以来,城管部门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商户占道经营,影响出行。城管部门的处罚都是按照程序执行,对被罚没的商户出示了扣罚单,只是有些商户拒绝接受和签字。但执法当天同行的电视台记者所拍视频中并未发现城管人员给商家开罚单的画面。
周旭东还表示,城管人员在执法中确实有不妥,比如存在未着装现象。他们将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据悉,事件在网上曝光后,双城城管局工作人员已登门道歉,并对商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评 析】
双城城管究竟哪儿“不妥”
姜明安 (北京大学教授)
日前网上热传哈尔滨双城市城管强拿(或称“征用”)商户元宵去慰问敬老院。后该城管执法局局长周旭东澄清,他们不是强拿或“征用”,而是将依法没收违法占道经营商户的元宵拿去送了敬老院。周局长承认他们的执法行为“确实有不妥,比如存在未着装现象”。
双城城管的行政执法行为究竟有什么不妥?仅仅只是或主要只是“未着装”吗?从报道看,周局长似乎没有真正搞明白他们的执法行为主要的“不妥”究竟在哪里。
要明了双城城管拿走商户元宵的行为究竟“不妥”在哪里,错在何处,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首先必须明确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行为的性质。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的行为可以有四种性质:其一,作为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其二,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扣押;其三,作为行政处罚的没收;其四,作为行政强制的征用。
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如果是作为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其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相应行为是否遵守了《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为收集证据可抽样取证;亦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后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于调查取证拿走的物品,今后如案件取消或不再作证据使用,必须退回当事人,其绝不能将之作为慰问品拿去送人或改做其他用途。
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如果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扣押,其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相应行为是否遵守了《行政强制法》第16—28条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出示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理由和依据及救济途径;听取其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延期亦不得超过30日);在此期限内及时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如没有违法行为或扣押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及时解除扣押,向当事人退还扣押物。行政机关绝不能将扣押物作为慰问品拿去送人或做其他处理。
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如果是作为行政处罚的没收,其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相应行为是否遵守了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关于罚没物品处理的相关规定(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有关罚没物品处理的统一法律、法规,相应规定只是各种部门规章,如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质监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等):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和罚没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3天内将罚没物品及清单交行政机关专门保管人员;行政机关根据罚没物品的不同情况,或依法监督销毁,或交专门机关(如金银、文物、毒品等交相应专管机关处理),或依法拍卖;拍卖款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很显然,执法机关也不得将罚没物品作为慰问品拿去送人或做其他处理。否则,根据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关于罚没物品处理的相关规定,相应监督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如果是作为行政强制的征用,其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相应行为是否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的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征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依照法律规定;其三,给予补偿。哈尔滨双城市城管强拿商户元宵作为慰问品去慰问敬老院的行为如果是“征用”的话,可以认为满足了宪法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却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双城城管征用元宵作为慰问品去慰问敬老院;双城城管征用元宵作为慰问品去慰问敬老院没有给予被征用商户任何补偿。所以,双城城管强拿商户元宵作为慰问品去慰问敬老院的行为即使是“征用”,该征用行为也完全是违法的。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